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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出清有望助P2P行業走上良性發展道路
http://www.CRNTT.com   2019-10-29 09:11:52


  中評社北京10月29日電/10月18日,山東省政府發布了《網絡借貸行業風險提示函》稱“將對全省範圍內未通過驗收的P2P網貸業務全部予以取締”,而山東全省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規通過驗收,這意味著P2P網貸很有可能在山東省徹底消失成為歷史。兩天前的10月16日,湖南省也宣布將取締全部不合規網貸業務平台。預計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地區加入全面清退P2P網貸平台的行列,我國P2P網貸行業將加快市場出清,並有望走上回歸本質、良性發展的道路。

  認清P2P網貸行業本質

  伴隨我國P2P網貸行業從迅猛發展達到巔峰,到持續爆雷迎來“強監管”,我們對於P2P網貸行業本質的認識也日益清晰。

  首先,P2P業務是“證券發行”而非“民間信貸”。我國P2P網貸行業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民間信貸行為,這與P2P業務開展的內容和形式不吻合。

  民間借貸是除了金融機構貸款以外的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信貸產生的基礎在於“社會關係紐帶”,最常見的民間借貸是發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也就是說民間信貸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同學、同事等極小熟人圈層之間。

  而P2P網貸行業依托互聯網渠道,讓沒有社會關係關聯的陌生人之間產生借貸關係,不符合一般意義上民間借貸的常理、規則和習慣。同時,為了讓“民間借貸”更加順暢,做大網貸規模,P2P網貸平台往往採用“一對多”“多對多”交易模式,這在本質上就是面向非特定投資者人的資金募集行為,也就是“證券(債券)發行”行為。

  其次,P2P平台是“投資銀行”而非“信息中介”。基於P2P業務本質上是證券發行行為的認知,P2P平台的本質也不再是簡單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而應當是持牌經營、接受金融監管的“投資銀行”。相對於信息中介,投資銀行的工作內容顯然要廣泛、深入得多,同時也將承擔更大責任。

  在公開發行債券的過程中,投資銀行需要對項目公司進行深入盡職調查,對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和發行項目債券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按照監管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在債券發行後還需要對項目公司持續督導,承擔因信息披露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連帶責任等等。因而,P2P平台的設立必須要有較高的“門檻”,在積極承擔“投資銀行”責任的基礎上拓展網貸業務,才能保證P2P網貸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P2P模式是“監管套利”而非“金融創新”。正因為前期對P2P業務、P2P平台本質的認識不足,導致行業出現一哄而上、無序擴張和“非理性繁榮”局面,也為後續P2P平台的持續爆雷留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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