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著手推出的月球礦產開發協定,繞開了聯合國這一框架,帶有明顯的排他性,違反了《外空條約》的規定。因此,這種所謂的“國際協定”給未來的月球開發帶來極大隱患,很可能造成國際上新的爭端甚至是衝突。月球不適用“國家先占權”,美國不能依據先行占據而主張月球所有權。
其次,如果一國或幾國肆意開採月球資源,必定會造成月球的污染,目前看這種污染與地球不同,具有不可逆性。《月球協定》第7條規定了任何國家都必須防止月球上出現污染,不論這種污染是月球環境導致的,還是外帶物質引起的。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由於地球資源目前仍足夠使用相當長一段時間,沒有必要對月球進行非理性開發;另一方面,對月球的保護高於利用的價值在於,保障未來其他國家有能力開採月球資源的公平性。
再次,從1967年《外空條約》、1968年《營救協定》、1972年《責任公約》、1975年《登記公約》到1979年《月球協定》,人類通過多年的摸索,才讓外太空不再具有軍事和殖民色彩。我們必須認識到,只有集全球之力共同走向太空,才是探索宇宙、開發宇宙的正確之途。(作者是中國航空工業影像中心策劃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