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7日電/據澎湃新聞報道,針對近期備受社會關注的“雲南綠孔雀”案,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法環資庭庭長王旭光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專訪時說,“雲南綠孔雀”案作為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它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雲南綠孔雀”案目前正在二審審理之中,王旭光表示,鑒於司法實踐中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量較少,該案的裁判將為人民法院今後審理同類案件提供可資借鑒的審判經驗。
2015年1月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主體資格正式作出規定後,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開始發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現了訴因由“對人的損害”轉變為“對環境的損害”的重大轉變,推動了司法參與環境治理的進程,成為我國環境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澎湃新聞從最高法獲悉,截至2019年底,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達356件。
王旭光表示,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法律範圍內對其主體資格條件進行擴張解釋,落實各類保障支持措施,提升社會組織起訴的積極性和專業性。
“比如,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框架內盡量減輕原告的訴訟費用負擔。原告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依法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在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件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等應由被告承擔等。”王旭光說。
談環境公益訴訟的複雜性:保護客體廣泛,牽涉利益多元
澎湃新聞: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雲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這起案件從立案到一審判決歷時兩年半,您如何看待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複雜性?
王旭光:環境公益訴訟的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體現在這類案件保護的客體廣泛,牽涉利益多元,審理程序特殊,事實查明專業以及它具有一定職權色彩等多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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