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紀春慶看來,他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對他的監管處於空白地帶,雖然知道自己“拿了不該拿的東西”,但是對於自己公職人員的身份、犯了什麼法、會受到什麼懲罰卻並不清楚。無知縱容了紀春慶的僥幸心理,以身試法的後果,便是含淚咽下法律懲處的苦果。
2019年9月,煙台市委巡察組在對福山區進行巡察期間,發現紀春慶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相關問題。
2020年6月,福山區監委依法對紀春慶進行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2020年8月,福山區監委向相關責任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提出整改建議和整改時限,要求其加強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確保不再發生類似問題。
同時,福山區加大同級同類幹部的警示教育,做好違法案例的“後半篇文章”,在全區組織開展廉政宣講進企業活動,對黨員和國企領導人員開展理想信念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從業人員樹立正確的財富觀、價值觀。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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