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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青島:懲罰性賠償勞務代
http://www.CRNTT.com   2021-03-04 17:03:54


  中評社北京3月4日電/據檢察日報報道,“判決被告單位賠償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8.3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萬元;承擔懲罰性賠償9.9萬元,其中7.4萬元限期繳納,2.4萬元以被告指定兩人每人提供60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日前,由山東省青島市檢察院起訴的嶗山區某藝術中心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青島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2017年至2018年間,青島市嶗山區某藝術中心經理吳某在未依法獲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非法收購、出售3條大王蛇、1只穿山甲中的2.5斤、4只熊掌,其中部分被作為菜品銷售,部分被公安機關扣押。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扣押的大王蛇為孟加拉眼鏡蛇,屬於“三有”保護動物,棕熊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屬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020年8月20日,青島市嶗山區檢察院以吳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萬元。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嶗山區檢察院發現該藝術中心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既造成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數量減少,也對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0年11月6日,該線索被移送至青島市檢察院。經訴前公告程序,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相關社會組織對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於是,青島市檢察院依法對該藝術中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本案中,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計算,被告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為8.3萬元,根據專家出具的專業性意見,涉案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共計90.75萬元。同時,被告雖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鏡蛇的直接獵殺者,但其收購、出售的行為為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和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導致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減少,加深了瀕危程度,破壞了生態資源和環境平衡,造成了嚴重後果,且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後果在未修復前具有持續性的特點。依照民法典“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一規定,法院可判令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青島市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其賠償涉案損失,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其中,懲罰性賠償責任除了給付部分現金外,還要以勞務代償的方式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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