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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調休“凑”成的假期,加班工資該怎麼算?
http://www.CRNTT.com   2021-05-03 11:48:56


  中評社北京5月3日電/據北京日報報道,連續五天的小長假,繼續堅守崗位的“打工人”們該怎麼計算加班工資?這種前後借用兩個周末,利用中間一個雙休日凑成的5天長假,到底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哪天加班算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資又如何計算呢?

  通州法院的法官們給出了標準答案。

  法官稱,加班包含三種情形: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勞動節放假一天(5月1日)。因此,勞動節雖然連休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當天為法定休假日,5月2日至5日均為調休。

  5月1日當天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並且用人單位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以補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資,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此前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張某在某科技公司擔任安卓工程師崗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9000元,但張某主張除公司對公賬戶按月發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財務以個人名義按月轉賬5000元也屬於工資,故加班工資基數應當按照14000元計算。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加班工資基數應為合同約定的9000元。法院審理認為,加班工資基數原則上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工資數額發生改變但雙方未及時變更合同約定,勞動者有權主張按照實際履行中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工資確定加班工資基數。最終,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財務人員以個人名義按月轉賬的5000元也屬於張某月工資的一部分,並判決按照14000元作為加班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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