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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案件主辦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涉嫌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21-05-19 13:59:23


  中評社北京5月19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張某,中共黨員,某縣公安局F派出所分管社區工作副所長。2017年,張某明知李某有販毒行為並“以販養吸”,既未按照人民警察的職責對李某開展查禁行動,也未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2019年,F派出所開展打擊販毒的專項行動,並通過早會、支委會等形式傳達行動方案。張某作為分管社區工作的副所長,負責摸排人員、社區調查等工作,知道此次行動後,兩次通過微信語音向李某透露公安機關緝毒行動的有關信息。2019年3月,張某將李某介紹給F派出所分管案件偵查工作的副所長,將李某登記為“特情”人員。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應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張某擔任F派出所副所長期間,明知李某系販毒人員,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且違規幫助李某登記為“特情”人員,致使李某未及時受到刑事處罰,其構成徇私枉法罪。

  第二種意見: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張某身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得知公安機關將開展打擊毒品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後,兩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並以其他方式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評析意見】

  徇私枉法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主觀上均有使犯罪分子不被追訴之目的,但兩罪在主體要件、客觀行為表現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性質認定上,應結合案件精准把握。本案中,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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