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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魚龍混雜依法依規理性貸款
http://www.CRNTT.com   2021-06-22 10:06:12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據法制日報報道,隨著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貸款市場上開始出現各種“黑中介”“非法中介”,通過“套路”滿滿的所謂貸款居間服務,收取借款人高額的中介費用,增加了融資風險,擾亂了信貸秩序,侵害了借款人合法權益,“套路貸”亂象亟須引起重視。

  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理的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債務人或將中介費與砍頭息相混淆,或輕信貸款中介許諾的“空頭支票”,或未能保存中介相關證據,最終導致了敗訴的法律後果。《法治日報》記者對此類案件進行梳理,旨在通過以案釋法,讓大家有所警示。

  中介費並非砍頭息

  舉證不能後果自擔

  2018年6月,徐某接到某貸款中介的電話,聲稱自己是某銀行內部人員,可以幫忙辦理低息貸款。由於正急需用錢,在貸款中介協調下,徐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經營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5萬元,貸款期限1年。合同簽訂後,某銀行履行了貸款發放義務,依約發放貸款15萬元。徐某獲得全部15萬元貸款後自行支付7500元的貸款中介費用。貸款期滿後,因徐某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某銀行將其訴至法院。

  庭審中,徐某辯稱,貸款中介曾自稱是銀行內部人員,能夠幫助其走綠色通道快速辦理貸款手續。在實際操作中,該中介與銀行內外串通,收取了自己7500元貸款中介費用。為此,徐某主張該筆費用應從其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法院認為,貸款中介費並非“砍頭息”,無須從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銀行已經履行貸款發放義務,並無過錯。徐某與貸款中介形成的中介服務合同關係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關係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故案涉7500元貸款中介費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不能從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貸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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