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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國家統一進程中的三個基本概念
http://www.CRNTT.com   2021-08-15 00:06:26


 
  第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理念是一貫的,但其具體實現方式是多樣的。一些人認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應以“和平”為前提,袛有“和平”的方式才能促進和平發展,因而中央采取強力手段震懾“台獨”分裂勢力的活動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理念并不一致。不少“台獨”分裂勢力更是將大陸采取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正義之舉,污衊為“破壞台海和平”的行為。這顯然是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理念與具體實現方式之間關係的誤解。中央向台灣方面積極釋出善意、給予惠台政策,努力增進兩岸同胞福祉、維護兩岸關係來之不易的和平發展局面,當然是和平發展的實現方式。但是,“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始終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最大現實威脅。面對“台獨”分裂勢力對國家統一大局的挑釁,我們袛有堅決遏制“台獨”,才能保證兩岸關係行穩致遠,為和平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外在環境。毛澤東同志曾說過,“以鬥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退讓求團結則團結亡”⑥。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央通過一定威懾手段、懲罰措施懾止“台獨”分裂勢力的分裂活動、警醒廣大誤信“台獨”言論的台灣民衆,同樣是和平發展的重要實現方式。儘管這些震懾手段看似與“和平”二字存在一定矛盾,但從本質上講卻是以鬥爭求和平,以鬥爭保發展,以鬥爭促統一。

  三、準確把握“促統”的總目標

  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中華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對於“促統”這一總目標,一些人同樣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在大陸,一些人對統一的方式和目標認識不清,或認為和平統一的希望渺茫,或認為武力統一的條件不成熟,或將統一簡單理解為是台灣在形式上重新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在台灣,一些人則對大陸實現國家統一的信心和決心存在誤判,認為大陸不會輕易為實現統一而破壞大國崛起的外部環境,對台灣的種種“切香腸”“擦邊球”行為會容忍甚至接受。這些認識誤區的出現,顯然是對“促統”目標認識不足、理解不深造成的結果。我認為,當下對“促統”總目標的認識應把握以下要點:

  第一,“促統”事關中華民族核心利益,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台灣問題因民族弱亂而產生,必將隨著民族復興而終結”⑦。習總書記的這一重要論斷,為我們更好把握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之間的關係,正確認識國家統一的大局大勢大方向提供了思想指引。過去,一些人對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之間的關係把握不準,既有持“急統論”者,也有持“拖延論”者。其中,“急統論”者認為,面對當前和平發展受阻,“台獨”勢力猖獗,島內民心“偏獨”,“統一”民意基礎薄弱的現狀,應及時抓住稍縱即逝的機遇,采取果斷措施,避免台灣問題久拖不決。而“拖延論”者認為,儘管和平發展面臨一定阻礙,但從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總體格局來看,台灣問題雖“重”,卻不“急”,應繼續選擇“輕裝前行”,從“緩”解決台灣問題,待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後,再解決台灣問題。我認為,“急統論”與“拖延論”雖在一定角度似有些道理,但在本質上均沒有把握住“促統”與“復興”之間的關係,均屬偏頗之論。前者雖抓住了統一問題時間緊迫這一要害,但卻存在著將戰術機會與戰略機遇相等同的問題,過於低估當前條件下采取果斷措施的阻礙因素,以及貿然“急統”可能帶來的治台困境。後者雖站在國家宏觀發展角度考慮台灣問題,但卻忽視了在沒有積極作為的情況下,消極拖延台灣問題的現實危害。因為沒有統一的中華民族,不能稱之為復興的民族。統一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復興不能沒有統一,統一應當服務於復興。在台海形勢日益複雜嚴峻的當下,我們應緊緊把握國家統一大局,在統一節奏的把握上,既不應“急統”冒進、打亂國家發展節奏,也不應長期“拖延”、放任“台獨”分裂勢力推行分裂活動,而應在“積極準備、蓄勢待發”的“促統”態勢下,積極深化“反獨促統”舉措,為“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戰略目標的實現做好充分準備。

  第二,“促統”是大陸對台工作總目標,無論是反“獨”、和平發展、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還是采取非和平方式打擊“台獨”分裂分子,都是為這個總目標服務的具體方式。從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戰略高度來看,“促統”是中央各項對台工作的總目標,也是最終目標,其他各類、各項政策措施,都統一於這一目標,是為這一目標服務的具體方式。因此,一是必須充分認識到,“台獨”勢力是阻礙國家統一的最大障礙,反“獨”是對台工作的底綫、紅綫,是確保中國主權領土完整的關鍵,也是推進國家統一的基礎和前提。在統一之前應積極反“獨”,消除“台獨”對“促統”的負面影響;在統一之後亦應積極去“獨”,確保台灣長治久安。二是必須充分認識到,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是通往和平統一的正確道路,必須將統一的基本價值注入和平發展全過程,讓和平發展成為凝聚兩岸民心民意、促進融合發展夯實統一基礎的過程。三是必須充分認識到,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是實現和平統一的最佳方式。通過廣泛民主協商、化解兩岸因制度產生的政治分歧,應是兩岸共同努力的基本方向。四是必須充分認識到,采取非和平方式打擊“台獨”分裂分子是“促統”的底綫手段。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無疑是確保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最佳選擇,但在“台獨”分裂勢力采取分裂國家的行動時,國家無疑有權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⑧“以武促統”固然并非“促統”的最佳方式,但卻是我們震懾“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防止國家走向分裂必不可少的手段。除此之外,針對台灣當局、“台獨”分裂勢力和非法干涉台灣問題的外部勢力展開的各類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措施,都是為“促統”服務的方式方法,各項對台政策都服務於“促統”、歸屬於“促統”,圍繞“促統”形成有機統一的國家統一政策體系。

  第三,對國家統一內涵的認識,不應局限於兩岸在形式上統一,更要站在國家治理高度,關注兩岸實質統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追求的國家統一不僅是形式上的統一,更重要的是兩岸同胞的心靈契合”。⑨兩岸分隔已屆72年,兩岸同胞因內戰和長期政治對立,不可避免地產生隔閡情緒,雙方在政治制度、意識形態、價值體系上也存在不少分歧,不少台灣民衆的國家認同、制度認同發生嚴重偏移。如果這種分歧不能在國家統一過程中得到彌合,這種嚴重偏移不能在國家統一過程中得到矯正,台灣地區的長治久安就無以實現。

  儘管香港問題和台灣問題的性質存在本質差別,但香港回歸20多年仍出現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重大事件,無疑對我們預見解決台灣問題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治理困境具有重要借鑒意義。而香港回歸較長時期仍出現嚴重治理亂局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我們過去對國家統一內涵的認知偏重於形式層面。有人認為袛要五星紅旗在香港升起,香港問題就已解決,而并未重視回歸之後的香港治理及其與內地融合發展問題。台灣問題的複雜程度遠超香港問題。面對台灣問題,我們應汲取香港治理過程中正反兩方面經驗。必須認識到,台灣問題的最終解決,應是在國家形式統一基礎上,以兩岸同胞因內戰和長期政治對立而產生的隔閡情緒基本消弭,台灣民衆樹立起正確的國家認同、制度認同,台灣實現長治久安為標準。因此,現階段在推進國家統一過程中,我們應站在國家治理高度,重視兩岸在實質層面的融合發展,注重通過各種制度、方式彌合兩岸同胞隔閡,將台灣地區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視為統一的最終目標。

  注釋:

  ①《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21年7月2日第2版。

  ②參見段磊:《“法理台獨”概念體系論》,《台灣研究》2019年第3期。

  ③參見祝捷:《“民主獨立”的台灣故事與香港前路》,《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

  ④參見張龑:《國家統一義務的法理與實踐》,《晉陽學刊》2021年第1期。

  ⑤《習近平總書記會見台灣和平統一團體聯合參訪團》,《人民日報》2014年9月27日第1版。

  ⑥《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5頁。

  ⑦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407頁。

  ⑧周葉中:《論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與完善方向》,《法學評論》2018年第1期。

  ⑨《習近平總書記會見台灣和平統一團體聯合參訪團》,《人民日報》2014年9月27日第1版。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1年8月號,總第2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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