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劉雲總結稱,互聯網平台涉嫌壟斷違法的新型行為主要包括多個方面:濫用平台管理權,限制交易與優待自營業務;濫用數據和算法控制權,實施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合理地實施併購或者內部整合。
平台經濟的發展固然離不開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但絕不意味著平台企業可以走向壟斷。王先林注意到,中小企業相對平台往往處於弱勢,平台企業實施“二選一”等壟斷行為,勢必使平台內中小企業的經營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危及生存。同樣,壟斷行為還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其合法權益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如今,強化數字平台反壟斷監管已成為世界趨勢。歐盟較早對美國數字平台巨頭開展反壟斷監管,其措施也尤為嚴厲,且近兩年有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的趨勢。作為數字強國,美國曾經對本國數字巨頭實施總體寬鬆的監管態度。然而,出於保護國內競爭、創新活力等考慮,近幾年,美國同樣不斷加大對數字平台巨頭的反壟斷監管力度。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於2020年10月發布《數字市場競爭狀況調查報告》,直指谷歌、臉書、亞馬遜和蘋果四大巨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並要求整改,甚至建議予以拆分。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壟斷是市場經濟的大敵。如今,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要實現由“大”到“強”和創新驅動的高質量發展,對市場公平競爭的需求比任何時候都更為強烈。加強反壟斷監管,有利於更好激發市場活力,厚植平台企業不斷湧現、蓬勃生長的良好土壤。
反壟斷執法機構進一步明確了平台反壟斷監管規則適用,平台經濟領域市場競爭秩序正在穩步向好
“從美團案的處罰決定看,反壟斷執法機構進一步明確了平台反壟斷監管規則適用,分析認定更加清晰,充分體現了數字化時代反壟斷監管執法特點和思路,平台經濟領域市場競爭秩序正在穩步向好。”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王健認為。
有專家曾指出,反壟斷法對執法程序性要求十分高。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需先進行相關市場界定,判斷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是否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及實施濫用行為後有沒有產生競爭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