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7日電/據法制日報時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確定以房屋買賣合同、民間借貸等領域為重點,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意見》明確了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從切實解決司法實踐的痛點、難點入手,圍繞虛假訴訟的甄別查處、法律適用、制度機制建設等方面,對虛假訴訟審判工作作出全面指導。
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房屋限購等糾紛是虛假訴訟易發領域,《意見》將虛假房屋買賣訴訟作為重點整治領域,其主要目的之一是持續打擊違規炒房行為。現實中,為規避各地房屋限購、限售政策,一些炒房者多採用簽訂借名買房合同、虛構購房資格競拍“法拍房”、虛構債務後協議以房抵債等手段,進行虛假訴訟,然後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及依法拍賣的成交確認書等變更房產權屬,牟取高額利潤。這些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而且敗壞了誠信守法的社會風氣,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權威。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多次發布或聯合其他部門發布整治虛假訴訟的司法解釋或司法文件,針對當時的涉房產虛假訴訟等突出問題進行規範指導。在此基礎上,此次《意見》緊扣當前突出問題,分類施策,對虛假訴訟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對於違規炒房引發的借名買房問題,《意見》規定,為規避宏觀調控政策,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提起訴訟的,合同無效。這意味著炒房人不僅無法依據借名買房合同請求房產過戶,而且要對合同無效承擔過錯責任。對於虛構購房資格競拍“法拍房”的問題,《意見》規定,如競拍成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主張拍賣行為無效,同時,競拍人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現實中,這兩種手段因操作簡單,較容易實施,因此被很多炒房人採用,社會危害性較大。《意見》靈活適用民法典公序良俗的相關規定,則為其畫上了“休止符”。
關於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問題,《意見》將與違規炒房人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公證人等納入虛假訴訟行為人的範疇,規定從嚴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意見》還細化了責任承擔方式,規定對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律師、鑒定人、公證人等,可通過司法建議督促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對公職人員或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通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的,依法從嚴懲處。從法律後果到法律責任,《意見》彰顯了對違規炒房引發的虛假訴訟的嚴厲打擊,明明白白告訴炒房人,“伸手必被捉”,一些為規避限購政策鑽法律漏洞的炒房人要迷途知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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