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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創新開創反壟斷工作新局面
http://www.CRNTT.com   2021-12-19 10:46:34


 

  今年“618”和“雙11”期間,網絡零售市場“二選一”行為基本停止,市場競爭秩序明顯好轉

  記者:近年來,市場監管部門在強化反壟斷、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方面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甘霖:2018年機構改革以來,市場監管部門統籌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國內和國際,統籌監管執法和制度建設,統籌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和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完善公平競爭政策法規體系。持續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推進修訂《反壟斷法》,制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等5部規章,發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8部指南指引,修訂出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制定《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優化工作機制,基本建立起覆蓋線上線下、日趨系統完備的競爭法律制度體系。

  強化反壟斷監管執法。圍繞平台經濟、醫藥、公用事業、建材、汽車等民生發展重點領域,查處壟斷案件345件、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1920件。不斷提升反壟斷監管執法透明度,加強行政指導和執法信息公示,發布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督促引導企業自覺依法合規經營。在查處某醫藥壟斷協議案中,當事人與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連鎖型藥店等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導致藥品價格顯著上漲,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促使藥品價格回歸競爭水平,保障患者用藥利益,減輕就醫負擔。

  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廢止和修訂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文件近3萬件。加大反壟斷監管力度,及時查處指定交易、妨礙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比如,對有的地方通過設置妨礙市場主體平等進入和退出條件、實行區別性歧視性優惠政策、指定交易等方式,實施地方保護和構築區域壁壘進行立案查處,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記者:市場監管部門在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方面採取了哪些舉措?

  甘霖: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快速發展,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能。同時,平台壟斷、競爭失序問題逐步顯現,不僅帶來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抑制創新活力、損害中小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公平正義等問題,甚至給數據安全、信息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安全帶來風險。市場監管總局有力有序強化競爭監管,堅決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完善平台經濟反壟斷制度規則。加快推進《反壟斷法》修訂,修正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發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對平台經濟領域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等難點問題和“二選一”、算法共謀、大數據殺熟等典型壟斷行為反壟斷監管作出系統性規定,增強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

  依法查處社會反映強烈的“二選一”行為。依法查處平台經濟領域“二選一”壟斷案,並發出行政指導書,要求涉案企業全面整改,對防止平台壟斷、規範競爭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618”和“雙11”期間,網絡零售市場“二選一”行為基本停止,市場競爭秩序明顯好轉,平台內商家特別是中小經營者得到更廣闊空間。

  嚴格依法審查平台企業經營者集中案件,保護有利於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依法嚴格審查平台企業經營者集中案件,提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率,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今年1至10月,立案和審結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48.7%和50.4%,平均立案和審結時間較機構改革前縮短1/3以上。嚴格審查平台企業併購行為,防止“掐尖式併購”;依法責令解除廣受詬病的網絡音樂獨家版權,重塑相關市場競爭格局。深入核查平台企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線索,2020年以來對88件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處罰,處罰金額6000萬元。

  舉報是目前發現問題線索的主要途徑,反壟斷執法機構採取五種措施調查涉嫌壟斷行為。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

  記者:可否介紹一下反壟斷監管執法的相關程序?比如問題線索來源,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主要採取哪些措施?如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甘霖:從監管實踐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通過依據職權主動發現、舉報、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下級機關報告、信訪轉辦、公眾留言等途徑,發現壟斷案件線索。據統計,舉報是目前發現問題線索的主要途徑,約占總線索數的三分之二。我們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線索核查處理規則,對線索實行閉環管理,以及時發現和制止壟斷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採取以下五種措施:一是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是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三是查閱、複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四是查封、扣押相關證據;五是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反壟斷執法機構採取上述措施需按程序進行。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依法履行案件審核或法制審核、報批、行政處罰告知等程序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全面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權利,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目前正在修訂的《反壟斷法》,將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和法律責任,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反壟斷權威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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