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台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互聯網平台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台企業准入和退出管理機制;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此外,《辦法》明確了金融管理、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及金融機構、互聯網平台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辦法》起草說明顯示,制定《辦法》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制定《辦法》也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辦法》起草說明顯示,從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看,向金融消費者銷售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或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和其財務狀況、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等問題較為突出,侵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防範和處置相關風險關乎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必須從金融產品營銷這一源頭環節加強對金融機構、互聯網平台企業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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