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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與共同富裕
http://www.CRNTT.com   2022-02-17 09:40:19


 
  上述數字技術的四個特性相互促進與融合,使得在數字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比以往更容易形成市場壟斷,並從三個方面影響收入分配結構:一是形成壟斷的互聯網企業可以憑借自身掌握的流量、數據和算法優勢,對上下游企業採用兩部制收費法分得更多收益,即除了向商家收取正常網絡空間租金之外,還可以通過競價排名、廣告投放、流量控制等方式獲得更多額外利潤;二是形成壟斷的互聯網企業通過數據和算法優勢,可以準確地為消費者“畫像”,推算出其偏好、年齡、職業、收入、家庭結構與成員等信息,從而可以對消費者採取更為精准的價格歧視,更加接近理論上的一級價格歧視,將更多的消費者剩餘轉化為壟斷企業的利潤;三是互聯網企業一旦在某一領域形成壟斷,數字技術的上述四個特性會使同一領域內的其他企業難以生存和成長。因此,數字經濟不但不會緩解反而會加劇收入分配差距。

  規範數字經濟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文章認為,雖然數字技術在相當程度上會拉大貧富差距,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技術在整體上會促進經濟發展,它不但可以在宏觀上降低社會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還可以有效降低微觀主體之間的交易費用,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產業融合發展等眾多方面具有強大優勢。因此,為發揮數字技術在做大“蛋糕”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盡可能降低和消除其對收入分配的不利影響,促進共同富裕,需要在以下兩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加強對數字經濟的合理規制,使其在規範中發展。正如上文所述,數字經濟眾多行業具有自然壟斷屬性,行業內少數大企業占據較大市場份額有利於單位產品和服務成本的降低,但同時這又會導致企業壟斷,比較隱蔽地採用價格歧視、捆綁銷售等行為損害上下游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為克服這種兩難境地,需要對數字經濟實施政府規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數字產品和服務進行價格規制,在允許少數企業寡占市場的同時,對他們提供的服務和產品進行限價。例如可以採用平均成本定價法則,一方面保證數字企業的合理利潤水平,保護其創新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保護其上下游企業和消費者的權益,從而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二是在數字企業的數據收集與挖掘、算法規則的可解釋性及其目標函數的透明度等方面加強監管,提高算法的可解釋性和目標函數的透明度,在鼓勵創新、促進競爭和增強社會總福利之間實現動態平衡。三是降低數字行業的進入和退出成本,增強這些行業的可競爭性。四是探索和嘗試在合理的補償機制下打通各類數字平台業務,實現用戶跨平台訪問、企業跨平台服務和流量共享等。

  第二,加快建立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由於數字經濟發展迅猛,傳統收入分配體系的某些制度安排難以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因此收入分配制度應進一步與數字經濟相適應。首先,堅持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原則,探索數據要素參與一次分配的理論基礎和可行方案。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化發展,數據要素在生產中的地位將會進一步凸顯,數據如何獲得要素報酬是一個直接關乎效率與公平的問題。效率原則要求發揮市場對數據資源的配置作用,而高效的市場配置需要明晰的產權制度作為保障;公平原則需要考慮到數據要素和數字經濟的特點。因此,為協調發展數字經濟,促進共同富裕,需要加快數據要素的確權工作。在確權過程中,一方面應全面體現數據生產過程中消費者、商家、互聯網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貢獻度,另一方面需要考慮數據要素在使用過程中的非競爭性等特點,同時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其次,研究制定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二次分配制度。一方面,數字技術弱化了許多商業實體存在的必要性並促使數字企業的收入來源與商業實體在地理空間上形成分離,造成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稅收扭曲;另一方面,數字貿易往往涉及多方主體,如平台方、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方與需求方、第三方、合作方等,因此,在數字貿易過程中要做到稅負公平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必須加以重視。除此之外,數字產品和服務的無形性、數字經濟催生的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使課稅主客體相對於傳統經濟更為模糊和難以確定。因此,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應根據數字經濟的特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公平稅收征管體系,研究出台數字調節稅,讓數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應有作用,同時應發揮數字技術在課稅主客體識別、稅收公平和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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