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選人登記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15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
選舉會議成員本人參選的,需要由其他15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參選人在登記表中應當作出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未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參選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任何人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即喪失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資格。
第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三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公布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並印發給選舉會議全體成員。
主席團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後,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查閱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情況。
在選舉日之前,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參選人,經過審查核實,由主席團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或者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
第十四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第十五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
第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 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一人、監票人若干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進行投票。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時,首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後主席團成員和選舉會議其他成員按順序投票。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條 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現當選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應當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經審查核實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確定代表當選無效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並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接受與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的投訴,並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是被遞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布遞補的代表名單。
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代表出缺時的遞補順序,由主席團決定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遞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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