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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開啟我國地名管理的新時代
http://www.CRNTT.com   2022-04-22 12:23:28


  中評社北京4月22日電/網評:開啟我國地名管理的新時代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劉連安 

  地名與人類文明相伴而生。從地理學角度來說,地名屬於基礎地理信息,人們參與經濟社會活動都需要用地名指示地理方位。從語言學角度來說,地名屬於專有名詞,每個地名都有對應的讀音、文字書寫形式和含義。地名中體現著人們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沉積著生產生活的印記,記錄著自然地理特征和人文風貌。原《地名管理條例》1986年頒布以來,時間過去了30多年,祖國大地舊貌換新顔,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發展階段,黨和國家對地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眾對地名服務有了新期待。為順應時代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國地名管理工作,日前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對進一步優化地名環境,便利群眾生產生活,更好地傳承保護地名文化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條例》具有很多與時俱進的新特點,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值得我們高度關注。

  一是提升了對地名管理的定位。地名是領土主權的象徵。國家對某一地域的管轄首先體現在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命名並推廣使用。比如,我國對一些島礁的命名,就宣示著國家主權。另一方面,地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尤其是行政區劃、住宅區等地名,群眾日常頻繁使用,社會關注度高。因此,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地名管理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這充分體現了加強地名管理的重要意義。《條例》對地名管理工作的準確定位符合時代要求,對於進一步做好地名工作影響深遠。

  二是對地名管理的範圍進行了明確。地名類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實體,小到街路巷。《條例》對地名管理的對象進行了清晰界定。第三條列出了8類納入管理範圍的地名類型: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街路巷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其中的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是以前未明確納入,根據管理需要納入的地名類型,而對住宅區、樓宇名稱等則限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明確了政府進行地名管理的邊界。

  三是進一步理順了地名管理體制。由於地名類型繁多,數量龐大,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眾多部門,需要根據新時代加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實現科學、高效、協調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外交、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林業草原、語言文字工作、新聞出版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地名管理工作。對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各部門如何相互協調、配合,《條例》也做出了安排。例如,地名命名、更名後,批准機關要在規定時間內按權限報送備案,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建立國家地名信息庫,公布標準地名等信息。這些規定有利於規範地名審批,有利於加快地名信息的傳播,有利於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務,有利於倡導全社會規範使用標準地名,符合我國新發展階段對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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