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堅持把促就業作為優先目標,努力創造更多高質量就業崗位。制定財政、貨幣、金融、產業等政策時,需充分考慮其對就業的影響,並將就業優先作為政策出台的重要依據和政策效果評價的重要標準。具體來看,需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發展,加強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發展;加快發展服務外包產業和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第三產業及勞動密集型產業,支持各類企業轉型升級;實施重大投資項目時應把對就業增長的影響分析、應對預案、後期評估作為必要條件,優先安排具有較好就業增長效應的公共投資。還需妥善安排政策出台的節奏,做好預期管理和風險防控。
第二,優化各類就業支持政策,提升治理效能。通過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方面的扶持性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更多吸納就業。通過財稅、金融、社保、培訓以及崗位補貼、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和中小微企業就業,開發一批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崗位。統籌做好農村轉移勞動力、退役軍人、困難人員等群體的就業工作,有序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高度重視並精心做好淘汰落後產能和企業兼並重組過程中的企業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工作。完善扶持創業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金融支持、工商註冊等政策,並推動政策落實,完善創業服務功能。
第三,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培養應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統籌整合培訓資源,提升就業創業培訓覆蓋面、可及性和針對性;開發建立統一的就業創業技能培訓管理服務平台,完善相關職業培訓科目,增設高新技術工種和稀缺工種的培訓課程;繼續開展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實現就業信息全國聯網和統一發布,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加強失業動態監測。
第四,加強政策支持,保障靈活就業勞動者權益。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體系。對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用工,依法予以規範;對不完全符合的,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對目前還不符合的,需大力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要建立適應新業態用工的勞動標準體系及收入形成和增長機制,按時支付勞動報酬;持續推進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優化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支持平台企業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針對性培訓;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促進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獲得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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