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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留作業
http://www.CRNTT.com   2022-07-13 12:49:06


 

  專職教學、教研人員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

  培訓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證,無任教資格不得開課或進行招生宣傳。所有教學人員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需在培訓機構辦學場所顯著位臵及網站公示。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

  培訓機構招生宣傳應在培訓場所或機構網站、備案APP內進行,招生簡章在發布前10日內,須向教育部門報備。招生簡章應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發展規律,不得存在販賣焦慮、饑餓營銷、宣揚應試導向以及各類違背商業道德的內容。培訓機構不得指使教師,以個人名義在微信群發布販賣焦慮的宣傳文稿。不得有低價營銷的消費“陷阱”。

  培訓機構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台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不得誘導學生及家長使用培訓貸等方式繳納費用

  收費時段與培訓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應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規範提前收費時間,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培訓機構不得誘導學生及家長使用培訓貸、分期貸款等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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