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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有效政府和有為市場更好結合”,突破口就在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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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7月31日電/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深受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影響市場主體准入、經營、貸款、納稅、退出等過程的外部因素被統稱為營商環境。營商環境的優劣影響中國擴大對外開放的程度,同時影響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大局。
一、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突破口
行政管理改革雜誌發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鄭子君、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周文彰文章表示,營商環境優化是一項涉及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系統性工程,需要協調多方面統籌發力,尤其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關係,“推動有效政府和有為市場更好結合”,突破口就在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政務環境
政務環境是觀察營商環境的窗口,一個地方政務環境好不好,集中反映了該地方營商環境的優劣。政務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構成要素,同時,也是營商環境中飽受企業詬病的部分。行政審批環節多、周期長,政府重審批、輕監管,服務效率低下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極易關上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大門,降低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滿意度。因此,致力於改善政務環境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環節。比如,以“放管服”改革為主要內容,建立行政審批權責清單制度,明確政府職能邊界,把該管的真正管起來,管好管到位,把不該管的真正“放手”,減少“亂作為”“不作為”的現象,這樣就可以規範和制約政府權力的使用,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可以釋放更多行政資源,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使政府將更多精力投入政策制定、市場監管、社會管理中去。比如,優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質量,通過“一站式審批”“一枚印章管到底”“互聯網+政務”等改革措施的實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減低企業行政負擔,促使政務服務朝著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方向發展。這樣,可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展現以人民為中心的政府形象,滿足人民群眾對良好政務服務的需求。
(二)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打造良好市場環境
市場是配置資源最有效的形式,要想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需以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為前提,這也是營商環境優化的根本之所在。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凡是市場能夠調節的,凡是屬於社會企業自主權的,政府不再審批,真正做到還權於市場、還權於社會,為政府“瘦身”、為企業“減負”。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尤其是商事制度改革,大幅削減前置審批,放鬆市場准入條件管制,降低市場主體准入門檻,營造寬鬆便利的市場環境,激發廣大群眾幹事創業的內在活力,促進個人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尤其是促進創新型企業成長,培育壯大各類市場主體,為公平競爭搭好舞台。通過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對於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可以廣泛參與到市場競爭之中。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
(三)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治既是營商環境的內核,也是營商環境的保障。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就是要將法治貫穿市場主體進行投資、生產經營等各個方面,確保每個市場主體都可以依法獲得市場准入,進行合法生產經營,參與市場公平競爭,讓市場主體感受到營商環境穩定、公開、透明、可預期,讓法治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審批部門在實施審批行為時,應充分尊重和保障申請人的基本權利,公平地對待每一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依法公平地實施審批行為,不濫用職權、不徇私枉法,防止因選擇性執法、任性執法損害市場主體權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在“寬審批”的改革背景下,加強公正監管,對於誠實守信、合法經營者無事不擾,對於欺行霸市、違法違規者嚴懲不貸,為市場主體營造寬鬆、安全、優質的營商環境,讓企業家安心搞經營、放心辦企業。
(四)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構建和諧人文環境
人文環境是城市招商引資、創業興業的隱性因素,相較於減稅降費等顯性優惠政策而言,人文環境是更可持續、更有競爭力的營商環境高地。人文環境展現的是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開放水平、包容程度等,也是營商環境優劣的風向標和檢測儀,是城市保持持久吸引力和創造力的不竭源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可以引領和促進人文環境建設,它以城市發展需要為導向,以解決影響和束縛開放合作的觀念、政策、體制等問題為著力點,糾正和防止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有益於城市發展的項目、人才、管理都能吸納進來,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跨省企業等展現出極大的開放度和包容度,讓投資者對城市“一見鐘情”,實現“留得住”目標。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鼓勵創新,對各類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秉持開放包容的心態,培育地區經濟新的增長點,讓企業對城市“日久生情”。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於阻撓項目實施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行政主體從嚴從快重拳出擊,為企業發展創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充分發揮地區資源優勢,建設宜居興業的生產生活環境,讓企業扎根在這片土地上。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歷程及其優化營商環境的成效
文章介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本質上是政府開展的“自我革命”。20餘年間,自中央到地方政府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了持之以恒的創新改革,改革力度由淺入深,改革內容由簡到繁。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更是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實施有力,推進有序。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總結改革過程中取得的成效,對於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優化營商環境是非常必要的。
(一)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踐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指引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第一,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分16批取消下放1094項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國務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壓減比例達到47%。在大力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國務院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為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國務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削減中介服務事項、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等。與此同時,國務院逐漸取消被指代為“制度後門”和“灰色地帶”的非行政許可事項,於2016年“徹底終結了非行政許可審批”。
第二,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權力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關鍵。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是為了進一步明晰政府權力邊界,不屬於清單列舉範圍內的職能和權限,行政機關不得為之,落實“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精神;進一步規範政府用權行為,將權力的行使過程公之於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為堅定不移推動各級政府制定和推行權力清單,彰顯依法制權的決心和高度自覺,國務院各部門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以亮明各自的“權力底數”,接受公眾監督。有權必有責,權力清單制度改革必須與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共同推進。責任清單就是明確政府部門應承擔哪些責、須做哪些事,明確每個部門的“職責邊界”,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2015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要求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先由上海試水,之後廣東、天津、福建等自貿試驗區相繼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展開探索、積累經驗、逐步完善。2018年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標誌著中國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使企業和個人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去決定自己的市場行為。
第三,提升政務服務品質。2015年,為解決群眾創業創新過程中遭遇的“辦證多、辦事難”、被索要各類“奇葩證明”等問題,國務院要求採取“列目錄”“砍證明”“簡流程”的措施來解決各類無謂證明事項多、辦事手續煩瑣、時限長的問題,要求依托“互聯網+”,實現部門信息共享、部門協同推進,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變‘群眾奔波’為‘信息跑腿’,變‘群眾來回跑’為‘部門協同辦’,從源頭上避免各類‘奇葩證明’‘循環證明’等現象”。近年來,為進一步推動互聯網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發展,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初步建成並發揮作用,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便捷度和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取得巨大成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抓手,中央和地方政府積極採取各種措施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工作落地實施,成效巨大。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營商環境報告》顯示,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中國營商環境排名位居31位,與2012年相比,排名躍升60位。其中,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獲得電力、登記財產、保護少數投資者、執行合同指標邁進先進國家行列,且在2018年和2019年間,中國連續兩年躋身全球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經濟體。可見,中國改善營商環境力度之大、程度之深、速度之快、效率之高。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著力點
文章指出,為使營商環境更優,國務院於2021年9月份提出在北京、上海、杭州等6市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打造營商環境創新試點。試點先行,目的是探索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進一步方便市場主體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創新和完善監管,優化涉企服務。深度分析任務目標,今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針對尚存問題,把以下幾個方面作為著力點。
(一)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決心大、力度強、舉措硬,簡政放權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權力下放不實在、下放權力接不住、放權缺乏協同性等問題仍然存在。簡政放權是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方式推進的,邊緣性的、“無關緊要”的審批事項已大幅度取消和下放,剩下要取消和調整的事項大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有的涉及部門切身利益,容易引起部門抵觸和阻礙,有的涉及多個部門協同辦公,部門間推諉扯皮,協同辦公積極性不高。即使是上級政府下放和調整的權力,也可能出現下級政府承接不住、轉放不及時、給審批事項“換馬甲”等現象。例如在商事制度改革推行以來,取消前置審批或改為後置審批、改“先證後照”為“先照後證”“照後減證”等措施,使得市場准入門檻降低,市場主體數量猛增,但部分企業拿到營業執照後卻遲遲拿不到經營許可證,導致生意難以開展,“食品類許可證或涉證事項連續三年被市場主體投為‘最耗時的證’”,排在第二位的是衛生類許可證。
針對這些問題,要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是繼續削減審批事項,特別是削減那些含金量高的審批事項;二是對保留下來的審批事項,無論是前置審批還是後置審批,都要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能在網上審批的一律實行網上辦理;三是備案就是備案,備案材料送達有關部門即視為備案手續完成,無需任何答覆,嚴禁把備案變成審批;四是把辦“證”像辦“照”一樣納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認真解決“辦照容易辦證難”的新問題,加快高頻事項的減證工作進展,使市場主體對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更多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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