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的持續性
科舉制度自創建以來,不斷在改進、完善之中。可以說,科舉制度的建設在1300年間從未間斷,即使在廢除科舉前的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為改革考試科目,還特開經濟特科,以破格求才。科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公平公正,但幾乎與科舉制度同時誕生,違背公平競爭的各種舞弊取巧行為就出現了。因此,防止舞弊從一開始就是科舉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僅以此為例,看看歷朝在這一點上持續不斷的努力。唐代實行科舉之初,還保留有公薦制度,因此造成考場請托盛行。長慶元年(821年),禮部侍郎錢徽掌貢舉,接受請托,引起不滿,穆宗下令“覆試”,結果已錄取的14個官員子弟有11人被黜落,由此開創了榜後覆試制度。會昌三年(843年),禮部尚書王起權知貢舉,提出“凡有親戚在朝者,不得應舉”,以限制公卿子弟入仕。宋代為保證公平取士,廢除了“公薦”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為去留”(陸游:《老學庵筆記》卷5)。同時嚴格了考場紀律,嚴格了貢院管理,考生入場前要進行搜檢,以防夾帶文字資料入場。後又做了技術性改進,如淳化三年(992年)開始實行“糊名考校”,即將試卷封印糊名。真宗時,始行謄錄制度,即將考生試卷謄錄後再送考官評閱。此外,早在雍熙二年(985年)即設立了親屬迴避的“別頭試”制度,即考官與應舉之人有姻親者,令設考場別試。金朝在考生入場搜檢環節非常嚴格,以至有人指責“解發袒衣,索及耳鼻”,非“待士之禮”。故金世宗大定年間行“沐衣更衣之法”,令考生入場前先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防濫,且不虧禮”(《金史·選舉一》)。明代防弊制度更為嚴密,除專設監試禦史,以及彌封、謄錄、對讀、監門、搜檢等專管官員外,還令考生入場後每人單獨一號舍,由號軍看守,發現有挾帶舞弊者,“於場前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萬歷《明會典》卷77《禮部·科舉》)。清代對考生入場時的穿戴及攜帶文具等有嚴格規定,甚至所帶糕餅餑餑都要切開查看。此外,為保證公平取士,清代創設了許多新的規定,如審音制度、搜落卷制度、覆試制度、迴避制度等。審音制度是在童生試中,為防止考生冒籍跨考而採取的一項措施,即考生入場前先核對口音,確認為本州縣人,方准入場。可見在科舉制度的建設中,歷代對公平取士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過。
制度建設的規範性
科舉制度的發展,也是其本身不斷規範化的過程。唐玄宗時,科舉主管部門由吏部改為禮部,標誌著科舉考試機構完全從官員銓選機構中脫離出來,取得相對的獨立性,這是科舉制度向規範化發展邁進的重要一步。歷經宋元,自明代始,科舉制度的發展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特點,即各級考試的規範化,這也是科舉制度成熟的標誌。如明代規定,子、卯、午、酉年鄉試,醜、辰、未、戌年會試;鄉試在八月,會試在二月;鄉會試各考三場,分別於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進行;考前一日入場,後一日出場;鄉會試三場試題範圍形式相同,且有明確規定,屆時主持者照章辦事即可。清沿明制,只是會試時間改為三月,三場試題略有變化。而清代在規範性的管理上更進一步。如鄉試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派出,且必須是進士出身。為保證主考官的文化素質,雍正朝開始推行“考差”制度,即對有資格任主考的官員進行考試選拔,稱“考試試差”,簡稱“考差”。凡任鄉試正副主考者,均按省份之遠近頒發路費,且規定起程的時間。各省鄉試試卷一律官辦,均以官尺長一尺、寬四寸為標準,每本卷價定為一錢二分,全國劃一。鄉試揭曉,大省於九月十五日內,中省於九月十日內,小省於九月五日內。榜後鹿鳴宴,均在各省布政司設宴。鄉試結束後,各省主考例應將考試情況上奏折匯報,稱“試竣折”。清代對“試竣折”中應匯報的內容也有明確規定。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為督促各省主考認真搜落卷,特補充規定,“各房落卷,令主考照例盡數搜閱,有無取中,於奏報試竣折內聲明”(《清高宗實錄》卷815,乾隆三十三年七月辛亥)。各省舉子進京會試,均按路程遠近發給盤費,時稱“公車銀兩”。鄉會試放榜後十日,均發還落卷,令落第者領回閱看,以示至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