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儘管多年來香港在破解住房問題上裹足不前,但需認識到香港仍擁有積極穩妥推進住房問題解決的制度優勢,應充分發揮。首先,長期以來香港實行了公私營產權相結合的福利性住房制度,特別是“居者有其屋”計劃,實踐證明這套制度是靈活有效的,也是可以調動各方面資源積極性的,今後應以此為基礎加以改革、完善、創新;其次,香港地產金融服務業高度發達透明,信用機制健全,這為下一步做好土地、住房制度的改革完善奠定了堅實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有助於讓真正有需要、有訴求的群體分享住房改革紅利;再次,香港擁有廣泛而具有活力的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以及慈善基金會,可以在政府部門、私營企業和市民社會之間扮演橋樑角色,在“愛國者治港”背景下更應力促私營企業在解決住房問題上善盡社會責任,特區政府需提供適當的政策鼓勵和誘因激勵。
以習主席“香港青年四業觀”為指導 創新青年置業制度促進向上流動
習主席七一重要講話首次提出“學業、就業、創業、置業”的香港青年“四業觀”,特別是把“置業”與學業、就業和創業放到同樣位置。成家才能立業,安居才能樂業,如果說學業是就業、創業的基礎,那麼置業就是就業、創業的保障。我們應該深入領會其中的政治內涵和政策指導意義,將“四業”有機結合起來,探索和研究有助於香港青年成長發展的政策安排。鑒於香港住房問題的敏感性、迫切性以及社會大眾的能見度、有感度,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在短期內擬定青年置業政策禮包,並在本屆政府任內落地生效,進而以置業帶動香港青年就業、創業,讓越來越多的本地青年以及全球青年人才憑藉真才實幹在香港以及粵港澳大灣區拼搏扎根,實現人生夢想,提升香港競爭力。
第一,公私協作,推行青年居屋試點。近年來一些本地企業提出諸如“私人資助房屋項目”等倡議,為積極解決青年人“上車難”問題進行有益探索。為了探索更具普遍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建議特區政府推出“本地青年居屋計劃”,這裡的“青年居屋”並非指專供青年集中居住的屋苑,而是指在未來的土地拍賣流程中,增設“15%青年居屋豁免地價指標”,即新落成的私人住宅項目15%的伙數(以中小型單位為主)按照申請居屋的入息標準向25至45歲本地永久性居民放售。合資格購房者以市價約六折購買私人住宅中的“青年居屋單位”,五年後可以轉售其他合資格青年購房者或者補地價售予自由市場購房者。與此同時,因應舊區重建項目由於佔地面積小而產生“納米單位”的必然趨勢,類似發展項目可將青年居屋豁免地價指標增至50%,幫助更多年輕人以較低價格“上車”。上述政策安排也可以考慮回溯至已經完成土地拍賣程序的待開發項目,由私人企業向政府提交申請並補回15%地價後增設青年居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