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汪先生與趙女士之間形成口頭協議合同,趙女士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積極、妥善管理好寄養的兩條狗。現雖不能明確狗的具體死因,但狗送至趙女士處時并沒有異樣,趙女士沒有證據證明狗的死亡與其無關,故法院認定趙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寄養費,因只有一條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還該一條狗的寄養費用。最終,法院判決趙女士賠償汪先生寵物狗寄養費657.5元、買狗價款2500元,共計3157.5元。
觀察思考
愛寵有“道” 依法維權
近年來,昌平區法院共審理涉寵物糾紛民事案件119件。該類案件呈現四大特點:一是寵物侵權類案件占七成。主要分為寵物“抓、咬、撓”等直接與受害人接觸導致受傷和非接觸性寵物侵權兩大類。經統計,寵物飼養者承擔全責案件68件。二是綫上售賣寵物“貨不符實”現象突出。綫上交易僅有商家單方的照片、視頻或文字描述,買家掌握信息不對稱,選定擬購寵物後容易被商家“偷梁換柱”,通過“以次充好”謀取利益。三是個人寄養占比高。朋友、親屬之間或通過閑魚等網絡平台尋找的個人之間發生的寵物寄養糾紛多發,雙方以口頭約定為主。四是受害人維權舉證困難。當事人留存照片或視頻等證據意識弱。
生活中,小區遛狗不牽繩遭遇狗咬狗、電梯內寵物貓亂竄致乘客受傷等事件屢見不鮮,對此,法官提示,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擔更為嚴厲的“無過錯責任”。動物所有人應當注重加強對飼養動物的管控力度,嚴格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積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動物在失控的情況下對他人造成侵害。被侵權人則應提高證據意識,及時留存傷情、事發現場、就醫記錄等相關照片及視頻材料,在戶外活動時,盡量避免撫摸、逗弄不熟悉的寵物,注意保持安全距離。
針對部分愛寵人士喜歡網上購寵的行為,法官提示,網購寵物貓膩多,品種色號不符、販賣“星期寵”等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建議消費者選擇具備資質且信譽良好的店鋪,購寵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寵物信息、健康狀況、價款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選中寵物後必要時到第三方寵物醫院進行全面體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