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波茨坦公告》盟軍最高司令部和盟軍中國戰區司令部發佈的受降、收復被侵略領土的命令是最高等級的國際法規。盟軍中國軍和美軍依據此等最高等級國際法規聯合行動,受降,收復被侵略領土,是二戰勝利結果,在國際法上是不可改變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都無權對依據《波茨坦公告》的盟軍最高司令部和盟軍中國戰區司令部命令進行立案,及裁判或仲裁。
三、《“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7〕
1948年,“中華民國”正式頒布《“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和附圖《南海諸島位置圖》,公佈了南海海上國界線,十一段“斷續線”。
1,南海海上國界“斷續線”是否合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使用“歷史性權利”的概念來規定和承認其生效之前世界上實際存在的各種海洋權利。從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算起凡百三十五年形成史的南海斷續線當然屬於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各國所擁有的歷史性權利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性會發生需要解釋的情況,會需要與相關方進行對話。但是無視過往的國界協定等國際法規,以及最高等級國際法規之《波茨坦公告》、盟軍命令這些“歷史性權利”,反而承認1970年代才聲索之越馬菲的所謂“無主地先占”,是公然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
南海斷續線的形成史實的主要史例如下〔8〕:始於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此後有1914年《“中華民國”地理新圖》(上海亞東書館),1927年《中華最新形勢圖》(世界與地學社),1930年《“中華民國”領域地圖》(“中華民國”政府製),1933年《中國模範地圖》(上海與地學社),1934年《新製中國地圖》(上海與地學社、商務印書館),1935年《中國南海各島嶼圖》(“中華民國”政府《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會刊》第1期),1936年《中華建設新圖》(初級中學教科書),1948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和附圖《南海諸島位置圖》(“中華民國”“內政部”);其中,1935年“中華民國”政府繪製的《中國南海各島嶼圖》將包括“曾母暗沙”在內的北緯4度作為中國最南端,完成了今日的南海領有全圖。1948年《南海諸島位置圖》使用了屆時的國界畫法“斷續線”,而之前所畫的南海海上國界皆為一條連續線。這也證明了1948年所正式頒佈的斷續線確實是國界線,是沿用《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的做法,沿著中國與鄰國島礁之間的中間線劃定了“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線”,作為海上國界〔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