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承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不受任何約束的美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俄英法也跟中國一樣,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爭端解決程序。可以說這才是國際法標準,才是現行的國際法秩序。其邏輯是土地、海域涵養久遠至千年的歷史文化,眾多至億萬的人間情感,不是數名法律專家可以一錘定音的,主權問題從來都是在國家之間進行政治解決;同時,處於弱勢的中小國家甚至更需要此等選擇權的保護。
3,《南海仲裁文》內容是否合法
裁決的焦點有二:
(1)否定中國“九段線”是“歷史性權利”的裁決
第一,錯誤地裁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九段線失效。
這是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否定歷史性權利,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是承認歷史性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以否定其生效之前的世界海洋歷史性權利,那就無需規定承認歷史性權利了。可見,該裁決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世界海洋存在各種歷史性權利,與他國存在爭議的話,或通過當事國交涉,或選擇仲裁或審判;不過,仲裁或審判可以裁決歸屬,沒有取消歷史性權利的權限,歷史是無法抹消的。
第二,中國從未宣稱過九段線是中國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政府相關文件中的用語是:“㈠中國對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㈡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和毗連區。㈢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㈣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20〕仲裁員就菲律賓所訴“中國的九段線主張”進行裁決,是在對不存在的“中國主張”做裁決,因此仲裁無效。該仲裁違反了首先“確認事實”這一常識性裁判法則。
第三,《南海仲裁文》裁決,九段線之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證據和擁有排他性實效統治的歷史性證據。前述1887年6月26日首次劃定中國和法屬印度支那海上國界的《清法續議界務專條》;1930年代法國侵占南海島礁時中國及日本等國依據《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對法國進行抗議的史實;1946年依據《波茨坦公告》聯合國軍命令中美兩國軍隊收復南海諸島歸還中國的國際法及其實踐;1948年“中華民國”公佈《南海諸島位置圖》正式劃定斷續線之十一段線;戰後“中華民國”始終堅守南沙群島主島太平島直至今日宣示對南海全島礁行使主權的史實;1970年代之前菲越馬及世界各國相關南海領土領海的地圖、法律、公文書及小中大學教科書中的記述都標明“斷續線”,承認南海全域是中國領土領海的史實;1974年、1988年、1994年中國行使武力奪回1970年代以後越南和菲律賓搶占的西沙和南沙群島七處島礁,遂行排他性實效統治的史實;以上,中國持續百三十餘年之歷史性權利的法律證據和排他性實效統治的歷史性證據,在地球上又有哪個國家能與之比多寡、比確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