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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立法織密築牢金融安全網
http://www.CRNTT.com   2023-02-21 07:11:10


 
  維護金融穩定要健全完善金融穩定保障機制。《草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統籌發展和安全,系統地搭建了“決策部署—合規經營—風險預警—風險化解—風險處置”的金融穩定保障機制。具體而言,設立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從宏觀上負責金融穩定的戰略全局與決策部署;提高對於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督促市場主體審慎合規經營;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實時監測指標波動,嚴格規制影響金融穩定的違法行為;同時,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在應對不同情形時的風險化解措施,例如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補充資本等,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早期糾正措施,健全金融風險化解機制。另外,《草案》重申中國人民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責,新設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對於基金的資金來源、擔保與管理做出兜底性規定,輔以司法程序的銜接與配合,切實做好金融風險的有效處置。

  維護金融穩定當強化主體的責任落實與追究。法律的有效實施關鍵在於責任落實,為此,《草案》設立獨立的專章明確規定了導致金融風險發生、蔓延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責任,分別為“政府部門及人員責任”“金融機構責任”“金融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責任”,以及“信息傳播違規者責任”。對於成員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存款基金管理機構等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金融機構在風險的形成和處置環節中違法審慎經營義務、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過程中濫用股東權利或者控制權的行為,以及編造有關金融風險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或者明知虛假、誤導但仍然予以傳播的行為,都應當由主管部門按照《草案》規定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通過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發生與蔓延的可能性。

  加強金融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切實管好防住金融風險是新時期金融工作的重要內容,為此需要不斷健全我國的金融法治體系。金融穩定法作為我國金融法治建設的里程碑,著力構建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通過督促市場規範運營、強化行政監管、加強社會監督來實現金融穩定的協同共治,借助市場之手與政府之手的互補協調,推動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將有力推動我國金融穩定工作的常態化、法治化進程,織密築牢金融安全網,為我國金融業的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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