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安法”等多項法律,限制兩岸交流互動合作,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民進黨當局全方位推動規範與管制兩岸往來交流的所謂“法治防衛機制”,完成“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等多項法案修訂,並持續修法,均旨在加大限制、管制、處罰與法律威懾。
(1)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嚴格限制台涉密人員到大陸參訪,並加重違法處罰力度。2016年開始,島內綠營政黨就開始推動這一法律修訂,2017年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草案,2019年5月7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32條至34條修訂,主要內容包括:涉密人員脫密期衹能延長不能縮短,規定退離職涉密人員須至少管制出境3年,最多可延長至6年;特別針對“洩露、交付、刺探、收集”所謂“國家機密”給“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絕對機密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處罰,最重可判處15年,戰時洩密可處死刑。同時該法明確將大陸視為“敵國”。
(2)多次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嚴格限制台離退休公職人員到大陸交流活動。2018年5月30日,台行政部門修正發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增加大量對大陸地區人民防範、限制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國安”條款,其中規定大陸民眾因危害“國家安全”可強制其出境、經業務主管機關批准到大陸學術機構任職者“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研之職務”②。2019年7月3日,台立法機構臨時會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修訂第9條、第91條及增訂第9條第3款,對退役將領、公務人員尤其是軍情人員到大陸參訪活動嚴加限制:一是政務人員、直轄市市長、防務、外事、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所謂“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以及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包括離退職未滿3年),進入大陸地區返台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或上級機關通報。二是脫密期滿後,(原)服務機關仍可要求上述人員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台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三是限制相關人員參與大陸黨政軍等舉行的所謂政治性慶典活動等。新增一條,即曾任防務、外事、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軍銜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四是退役將領違規赴大陸可剝奪退休金及處以高額罰款。其中規定,曾任防務、外事、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如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者,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5年的退休(職、伍)金的50%至100%,情節重大者剝奪其月退休(職、伍)金,如已支領者應追回③。
2022年4月20日,民進黨當局又主導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加對台灣同胞前往大陸發展的新限制,規定對從事“涉及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赴大陸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
(3)多次修訂“國家安全法”,加重對所謂“共諜”的刑事與經濟雙重處罰。民進黨民意代表於2017年4月開始提案推動修訂“國家安全法”,以恐嚇與限制退役將領赴大陸參加相關活動。2019年6月17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訂案,即修訂第2條之1、第5條之1,增訂第2條之2、第5條之2,主要內容包括:為大陸及港澳地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被視為“為敵發展組織罪”,提高該罪行刑責,明訂為中共發展組織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處5000萬元新台幣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軍公教人員若成“共諜”,將喪失退休金並追回已發退休金。另外將網絡納入“國家安全”範疇,加大對網絡攻擊案件的查處與處置。
2022年4月20日,台“立法院”再次修改通過“國安法”,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為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的各類組織與機構,竊取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重罰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幣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④。並規定相關從業人員赴陸需事先審查,同時也將“發展組織罪”一審改由高等法院進行,以求“速審速決”⑤。
(4)修訂“刑法”,將大陸納入“外患罪”範疇。2019年5月,台立法機構先後在一個月之內三次三讀完成“刑法”修訂案,首次將“大陸、港澳地區及人民”納入“外患罪”範疇,這等於將大陸與港澳地區視為“外國”。涉及的“外患罪”包括“通謀開戰罪”、“通謀喪失領土罪”、“械抗國家罪”、“單純助敵罪”、“加重助敵罪”、“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罪”、“擅入軍事處所罪”、“私與外國訂約罪”、“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偽造、毀匿國權證據罪”等,均“適用地域或對像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三)制定“反滲透法”與“全國安全防護工作要點”等,建立所謂“政治安全防護體系”
(1)制定“反滲透法”,遏阻所謂大陸對台政治經濟滲透。台立法機構於2019年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強行通過“反滲透法”,並於2020年1月15日簽署並公告實施。其中規定,任何人與組織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或就“國家安全”、機密“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進行遊說等,違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處罰1000萬元以下罰金⑥。
(2)修訂“國家情報工作法”,加大對兩岸往來的情報偵察搜集能力。2019年12月13日,台立法機構在民進黨主導下通過“國家情報法”修訂案,於2020年1月15日正式公佈實施。除強化情報工作保障之外,主要是加大情報犯罪處罰力度,其中規定:對洩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信息”,將刑期“由1年以上7年以下”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罰款上限由50萬提高到200萬元新台幣;對於洩密或交付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過程中刑期由7年以上改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洩密獲利的罰款由100萬元上調為1000萬元⑦。
(3)修訂“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與“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台“法務部”主導修訂,並於2019年12月3日通令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該行政命令“即日起生效”,要求各地方政府開始執行。其中除敏感用詞由“保防”改為“安全防護”外,首次將廉政署納入“國安工作”執行機關。同時將“國家安全防護工作”區分為“機關”、“軍中”與“社會”三大塊。反滲透的防護由“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負責,軍中防護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社會防護歸屬“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扮演協辦角色。在組織體系上,“行政院”設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機制,督導小組分派到各縣市政府籌組“地區安全防護工作會報”,通過固定開會交換情資。若執行機關掌握境外勢力滲透等信息,可通過工作會報函送調查局偵辦。
(四)修訂多個法規,加大對大陸資金入島管制
台當局對大陸資金入島一直採取嚴格管理與防範法律政策:
一是加大對所謂違規陸資處罰。2019年4月9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第1款修訂,將掩飾或隱匿投資者身份或資金來源的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對違規陸資處罰上限由原來的30萬元、60萬元分別提高到250萬元與2500萬元;增訂對陸資股東“停止股東權力”條文;對“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的陸資給予處罰。
二是建立“廠商資料庫”,嚴查具陸資背景的僑資與外資在台投資。防止所謂大陸資金間接通過僑外資方式在台投資,影響所謂台灣安全。
三是嚴禁陸資進行島內政治捐助。台立法機構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案,新增競選廣告資訊透明和禁止境外資金規定,要求媒體與網絡平台發佈的競選廣告應公開刊播者、出資者姓名及資金來源。同時正在審查中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均加強防堵大陸對台灣政治人物的政治捐款或資金支持。
四是修訂“洗錢防治法”,建立洗錢防治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加強內稽內控程序規定的強制力,一個重要目的是旨在防範大陸台商等通過洗錢方式將資金匯入島內支持所謂特定人士。
(五)修訂法律法規,加大兩岸產業技術交流管制
一是通過行政命令等限制政府機構與軍方使用大陸通訊等技術產品。在馬英九時代,台當局就開始限制使用大陸通信產品。蔡英文上台執政後進一步加大管制,包括:禁止軍方使用大陸廠商品牌生產的智能手機,要求五大電信商停止銷售華為手機;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實施“辦公場所擬全面禁止使用華為手機、電腦等,不支持華為手機連接內部網絡”;台灣“信息工業促進會”出台“阻絕大陸相關設備使用無限內部網絡”規定等。
二是“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加大軍方對大陸產品使用管制。2019年5月31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特別制定第19條規定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如有特殊需要須經主管機構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
三是規範“政府採購”,限制採購大陸科技產品。2019年4月30日,台立法機構修訂“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時,有必要對廠商資格進行限制,並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協商確定。同年4月19日,台“行政院”公佈“各機關對危害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旨在禁止機關與公共機構等採購華為等大陸企業生產通信產品。
四是加大對大陸技術產品出口管制。台灣當局對兩岸科技領域交流與科技產品貿易有不少相關法規,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管理辦法”、“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及“貿易法”等。其中,2019年12月13日,台行政部門修正完成“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的輸出管制項目包括: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 顯微鏡、離子植入機、光阻塗布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管制地區的規定:如屬投資行為,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文件;如屬非投資行為,應附切結書,事先向“國貿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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