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職退休公職人員進行從業限制,重要目的就在於防“期權腐敗”之患
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原有的職權在一定範圍、一定時期內還會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少數公職人員利用權力“餘溫”邁入政商“旋轉門”,或違規經商辦企業,或違規到企業和中介機構兼職任職,甚至以此作為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的隱蔽外衣。
一些企業付高薪聘用離職退休公職人員,看中的是他們的人脈資源等影響力;公職人員違規兼職任職,背後常常存在利益交換和利益輸送問題。比如,杭州市上城區原望江智慧產業園發展中心主任舒延海在任期間與不法商人勾結,收受200餘萬元賄賂,還與其服務管理的一家企業負責人商量好,退休後去該企業任職,雙方約定數十萬元的年薪。
“舒延海在職期間就已經前往該企業違規兼職,為退休後‘轉移戰場’打下基礎,只是出於規避查處的動機,沒有實際領取薪酬。待他退休,收受該企業負責人的所謂薪酬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杭州市上城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副主任彭偉說,“期權腐敗”的根子在於政商不正當交往。依托這種隱秘的政商關係,企業取得優勢地位,結果導致市場經營主體不平等競爭,破壞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離職退休並非離管。黨內規章、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對各類公職人員離崗後從業行為都有嚴格規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將根據情節輕重,受到從警告直至留黨察看的處分。
對離職退休的公職人員進行從業限制,重要目的就在於防“期權腐敗”之患。“如果是國企、檢察院、法院等單位的離職退休公職人員,還需遵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相關離崗從業規範。”福建省廈門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陳劍玲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判定離職退休公職人員到企業或中介機構任職取酬是否涉罪,可從是否領取異常報酬、是否具有謀利事項、是否存在事先約定、是否涉嫌其他職務犯罪等方面重點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