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新《公司法》頒布後,董事更得擔事!
http://www.CRNTT.com   2024-01-20 15:01:20


 

  本案中,法院認為,董事有義務關注勞動者免受長時間勞動的摧殘,當董事未能構建公司合規體系防止勞動者患上抑鬱症時,應當基於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大阪地判 2018(平成30)年3月1日 判時2382號)。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恣意擴大,不禁讓董事患上責任焦慮。鑒於過度的自由又或過度的焦慮,都會導致“躺平”,立法上未能明確的適用條件與適用範圍,是未來司法經驗需要不斷彌補的部分。

  無論從學理上,還是域外經驗上,董事對第三人責任制度本身存在適用上存在較大的解釋分歧。分歧的原因在於,制度功能在制度運行過程中,伴隨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不斷被修正。因此,我國在引入域外制度時,也應當關注相關制度在域外的歷史演進。相信我國的司法機關可以結合我國的社會經濟現實,選擇更加符合我國現實的解釋路徑。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