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特赦”和“大赦”是兩個不同概念。按照台灣地區“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
而“大赦”則是指“總統”針對全島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其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就算再犯也不算累犯。至於“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其刑罰,但罪行並無法在法律上消滅,如果再犯,將成累犯。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管是要“免除其刑”(不用關),或是“罪行無效”(沒有罪),先決條件是都必須是“受罪刑宣告之人”,也就是“有罪的人”。
而按照《赦免法》規定,陳水扁並不符合“特赦”的要件。這是因為,其一、“特赦”必須是針對已判決定讞的案件實施,對於仍在審理之中的案件不能干涉,否則就是“總統”破壞司法權獨立,在台灣地區“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下,屬嚴重“違憲”,“總統”甚至有被“監察院”“彈劾”的可能。而陳水扁被控涉嫌犯下十多宗貪污案,至今有龍潭洗錢案等四案三審定讞確定有罪,辜仲諒等兩案無罪,另外有“國務機要費”等六案正在審理中。即使是賴清德或蔡英文有意“特赦”陳水扁,也只能是先行特赦其已被法院三審定讞的龍潭案等四案;至於其他正在審理的六個案件,只能是每逢有罪定讞一案才能特赦陳水扁一次,直到“扁案”全部結束為止。但問題是,現在陳水扁正“保外就醫”,按規定倘被告患有重病(這是獲批准“保外就醫”的最基本依據),法院不得開庭審訊。因此,除非是陳水扁返回監獄服刑,法院才具有條件開庭審訊。因此,陳水扁的申請“保外就醫”,其實是弄巧反拙。
其二、正如前述,“特赦”只是免其刑,並沒有免其罪,因而即使是陳水扁獲得“特赦”,但其貪污罪名仍然“揹”在身上。而按台灣地區法律規定,凡犯貪污罪者不得參加各種政治公職選舉,也是等於被判處政治死刑。當然,“大赦”是既免其刑更免其罪,這是陳水扁最希望能夠得到的司法救濟方法。但“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實施則相對簡單得多。倘是為了陳水扁一人而實行“大赦”,全台灣地區正在服刑的各式犯人,都將立即獲得釋放,而且不留“案底”,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極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