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舉行聽證會。“立法院”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舉行聽證會。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國會改革”五法經三讀通過後,有民團及民進黨“立委”揚言,將循三個方向予以反制。
其一是“總統”拒絕簽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國會改革”五法經三讀通過後,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在十日內簽署公布,公佈後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有民團和民進黨“立委”,呼籲賴清德拒絕簽署公佈,亦即行使“否決權”。但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總統”的“公布”法律程序,只是一種禮儀程序,而不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亦即只要“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總統”就必須公布法律,讓法律生效。否則就是“違憲”。
其二是“行政院”認為“國會改革”五法“窒礙難行”,提起“覆議”。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的“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由於“反覆議”的“門檻”很低,在野黨完全可以掌握二分之一的“反覆議”議席,因而相信“行政院”不敢輕易啟動,否則將會激怒在野黨黨團,反過來提出對“行政院”的“不信任案”。由於“門檻”也較低,只需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就應在十日內提出辭職。當然,“行政院長”也可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必會造成政局震盪,因而相信較為溫和的卓榮泰,將不會提起“覆議案”。
其三是提起“釋憲聲請”。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立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亦即“釋憲案”只要由二十九名“立委”連署即可聲請,擁有五十一席“立委”“易過借火”。而從“司法院”現有的十五名“大法官”都是由蔡英文提名的情況看,這是民進黨最有可能達成的反制手段。但也只能是針對其中的“調查權”和“聽證權”,並不及於“國會改革”五法的其他全部內容。
其四是發動罷免國民黨和民眾黨的“立委”。但一方面,必須在“立委”就職一年後才能啟動,“遠水救不了近火;另一方面,民進黨最憎恨的藍白“立委”中,韓國瑜和黃國昌都是“不分區立委”,不能發動罷免,傅崐萁雖然是“區域立委”,但其所在的花蓮縣選區,是“傅家天下”,對其發動罷免只能是鎩羽而歸,認真“冇癮”。而且,藍白兩黨也勢必會“以牙還牙”,同樣發動對民進黨“區域立委”的罷免案,民進黨佔不到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