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8日發表富權文章:既是清除連任障礙也是睚眥必報更是殺雞儆猴。以下為文章內容。
民進黨尤其是“新潮流系”的“大阿哥”鄭文燦在因涉嫌貪污被檢調人員帶走,法院裁定其以新台幣五百萬元交保之後,昨日透過海基會發出新聞稿,宣布請辭董事長一職。從而創造了“兩進兩出海基會”,及先後兩次在海基會任職時間都是最短的記錄。
實際上,鄭文燦首次進海基會,是於二零零七年,因在“新聞局長”任內,宴請日本富士電視台,被外界質疑捲入“台視釋股案”而辭去“新聞局長”之職,被陳水扁安排進海基會擔任副秘書長之職。但因在蘇貞昌、謝長廷競爭二零二八年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的內鬥中“站錯隊”而被打入冷宮,只待了五個月就離開了海基會。這一次的時間更短,從六月七日擔任海基會董事長開始,到昨日宣布辭職,恰巧正好是一個月。
鄭文燦受“富士宴”之累辭去海基會副秘書長後,時為“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擔任“行政院處理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股權轉讓審議小組”召集人,她公布“富士宴”報告指出,鄭文燦行為已屬不當,但她也提出附帶說明,指富士電視持有股權是移轉給亞哲投資有限公司(賴國洲掛名負責人),顯未受鄭文燦邀宴影響,因而還了鄭文燦一個清白。可能這正是鄭文燦後來死心塌地跟隨蔡英文的其中一個原因。
鄭文燦這次被檢調機構指控貪腐,雖然他隨即辭去海基會董事長,希望能夠讓與其存在著嚴重的“瑜亮情結”的賴清德對其“從輕發落”,但有賴清德兼任主席的民進黨,卻是“冇面俾”,民進黨中央廉政會“快刀斬亂麻”,決定今晚召開臨時會,討論是否立案處理,並有民進黨“賴系”人士揚言,根據民進黨《廉政條例》規定,黨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經調查屬實者,應予除名處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鄭文燦的受賄數額達到五百萬元,這次是“打風都打唔甩”。
然而,台灣地區的刑事政策規定,實行“無罪推定論”。現在鄭文燦的案子,不要說是法院定罪,連起訴都還沒有,民進黨就要開除鄭文燦的黨籍,可能是過於“喉急”了。實際上,即使是民進黨《廉政條例》也規定,必須一審有罪,才可以除名。何況,賴清德“發家之地”台南市,民進黨籍的台南市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十人,被控以行賄及恐嚇等方式在本屆正副議長選舉中賄選,台南地院經一年多審理,都以犯罪證據不足等四理由判決十人無罪。焉知道鄭文燦之案,是否也將會是該案判決的翻版?
但以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及實踐,鄭文燦所涉的案件,官司一打可能要耗費三、五年的時間才能三審定讞,即使是最後被判定無罪,也已經錯過了二零二八年的“總統”大選。這在客觀上,就有利於賴清德在二零二八年的爭取連任。
實際上,檢調機構專門選擇在鄭文燦五十七歲生日當天向其實施拘捕,雖然台灣政媒兩界有各種猜測,包括賴清德在自己民意狂跌之際,要以“打貪打黑”來“立威”,而且還“辦案不分藍綠白”,來挽回民意,但更多的人卻在揣測,這是要掃除“二零二八”爭取連任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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