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4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4日發表富權文章:民眾黨為何消極對待提高“罷免門檻”?以下為文章內容。
“行政院”就“國會改革五法”送交“立法院”的“覆議案”在中國國民黨和台灣民眾黨黨團的聯手阻攔,及“立法院長韓國瑜也甘於冒“不中立”的“風險”,參與投票並投下反對票(“立法院長”在表決議案時一般只是主持,不參與表決或投票,惟在對立雙方“打平手”時才投下“關鍵一票”)之下,被否決了。按照“憲制程序”,賴清德必須簽署頒布並生效。
民進黨當局當然是不甘心失敗,必然會進行反撲,其“喇咋招”也早已“放風”,那就是“釋憲”及“罷免”若干名國民黨“立委”。
行動最快的是“釋憲”。一方面,民進黨當局較能“可操諸於我”,成功的基數極高,而且事不宜遲,因為要盡量縮短在“國安改革五法”生效至“憲法法庭”判決其“違憲”無效之間的“空窗期”,防避藍白兩黨黨團依據“國安改革五法”的規定,頻密邀召賴清德到“立法院”接受質詢,而且還是“隨問隨答”,及避免“行政院”的“閣員”因為“藐視立法院”而被懲罰以至是判刑……等。
按照二零二二年新上路的《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大法官釋憲案件的程序,已經由過去的舊制,由“大法官會議”審理“釋憲案”,並以“大法官解釋”亦即俗稱的“釋憲文”來作成最後決議的方式,修改為由“憲法法庭”以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為了使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憲法法庭”會主動公開提出“釋憲”之人的聲請書,也可以要求相對人提出並公開答辯書,讓一般大眾也能查閱。審理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交互詢答等程序,並且比照一般法院的開庭程序,“憲法訴訟”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均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
正因為是以由十五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釋憲聲請案,因而在程序上比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開會議決“釋憲文”的方式較為繁瑣及耗時。首先,必須像各級法院審判一般民、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例如書狀交換、閱卷等,制度上稱為審判化、法庭化。另外,也有專屬於憲法法庭的程序,例如把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在網站上等。而且,還要先召開“審查庭”決定是否受理,但只需要組成“審查庭”的三位“大法官”中有任一人覺得要受理這個“聲請案”,案件就會從小型的三人“審查庭”,晉級到十五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讓全部“大法官”用多數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受理。但如果“審查庭”的三位“大法官”一致認為不應該受理這個案件,這個案件就無法進入“憲法法庭”,十五日內如果其他十二位“大法官”中沒有三人以上持反對意見,就確定不受理;但如果十二人中有三人以上覺得應該要受理,案件就會敗部復活進到“憲法法庭”,讓全部的“大法官”用多數決方式再次決定案件能不能進入後續的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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