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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顯失公平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10 12:52:44


 
  幫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資金怎樣認定,如何區分個人貪腐還是優親厚友?

  衛昌樓: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是事關群眾生存發展權、生命健康權的兜底性、保障性民生大事。實踐中,少數黨員、幹部不但在民生保障工作中不公平、不公正,更有甚者還幫助他人騙取民生保障資金,對於這類行為如何認定?我們認為可以重點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把握:一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占有故意;二看行為雙方是否有共謀;三看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影響;四看行為人是否從中獲利。

  如行為人客觀上雖為他人騙取民生保障資金提供了幫助,但主觀上對於資金沒有占有故意,且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較小的,可以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等;若導致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比如某保障性住房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在明知他人不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情況下,為他人提供幫助,致使多套廉租房被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租用,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的,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如果行為人在幫他人騙取民生保障資金的過程中,還收受他人好處的,則要根據其涉案金額大小、造成的損失多少,以及主要違紀違法事實發生的時間節點等進行綜合研判,如收受好處達到入刑標準,有可能構成受賄犯罪,且一般與瀆職犯罪數罪並罰;未達到入刑標準的,則適用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行為人與他人共同編造虛假材料或指使他人編造虛假材料實施騙取行為,且從中獲取利益的,則可能構成貪污或詐騙罪,具體根據行為人的身份、侵犯的客體等因素而定。

  此外,認定此類行為時,還需區分把握黨員、幹部是否因個人業務不熟、疏忽大意等原因導致相關款物被騙,如其主觀上沒有幫助的動機和可能,則一般以違反工作紀律進行認定,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李相忠:在民生保障工作中,區分是個人貪腐還是優親厚友,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從主觀故意上判斷,個人貪腐是以行為人自己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優親厚友是以為親友謀利為目的;二是從受益對象上判斷,個人貪腐的受益對象是本人,優親厚友的受益對象是親友;三是從侵害的客體上判斷,個人貪腐侵害的客體側重於職務行為廉潔性和公款所有權,優親厚友侵害的客體側重於群眾利益。

  比如,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孫某,在協助縣、鄉人民政府發放本村拆遷補償款過程中,通過與其兒子分戶的方式,將其兒子虛報為拆遷補償對象,騙領拆遷補償款5萬元並據為己有。

  這個案例中,首先,從主觀故意看,孫某目的是非法占有公款,而非為親友謀利。孫某通過與其兒子分戶,並將其兒子虛報為拆遷補償對象,騙取公款並據為己有,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從受益對象看,孫某將其兒子虛報為拆遷補償對象,最終受益的是孫某及其家人,而非其他親友。需要注意的是,若黨員、幹部將其特定關係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虛設為特定資金發放對象,因其與特定關係人具有共同利益,最終受益人仍是黨員、幹部本人或其家庭,應當認定為貪污或職務侵占性質;如資金發放對象系非特定關係人的普通親友,且財物未被黨員、幹部本人占有,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或者失職瀆職行為。最後,從侵害的客體看,案例中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而非群眾利益。孫某將其兒子虛列為拆遷補償對象,因其兒子本身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發放範圍,屬於“無中生有”,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但該行為並未對本村應該領取拆遷補償款的其他村民利益造成實質性侵害,故不屬於違反群眾紀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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