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生保障工作中,借機對群眾吃拿卡要或者收受禮品禮金的如何處理?在對民生保障顯失公平行為定性量紀時,怎樣判斷情節輕重?
李相忠:“吃拿卡要”是對黨員、幹部在履職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索取好處行為的形象刻畫。所謂“吃”,主要是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所謂“拿”,一般是憑借管理權,強拿硬占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物品;所謂“要”,通常是主動地通過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要錢要物;而“卡”則是有意刁難管理和服務對象,給其製造障礙,“卡”的目的多是為了“吃、拿、要”。這些違紀行為,本質上是把服務群眾的職責當作管理群眾的特權,借機以權謀私,體現了“小權力”背後的“大任性”,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容忍的。
黨員、幹部若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工作中借機對群眾吃拿卡要,在違反《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同時,還違反了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應當合併處理,其中在鄉村振興領域借機對群眾吃拿卡要的,還要從重或加重處分。若黨員、幹部索要財物或者收受財物數額較大,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符合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構成要件的,則應按照受賄罪定性處理。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典型、情節嚴重的,可考慮同時在紀律層面對其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進行評價。
衛昌樓:對在民生保障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行為進行定性量紀時,需要綜合款物具體類別、涉及對象,已經造成或可能引發的後果影響等方面來把握情節輕重。
第一,看款物需求的緊急程度。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等事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看病護理,是兜底的保障,具有特殊、急需的特徵。在這四類款物中,救災救濟類、社會救助類款物相比保障類、政策扶持類款物,老百姓的迫切急需性更強,量紀時也可以有所體現。
第二,看行為涉及的範圍、對象、金額數量。無論是社會保障、政策扶持還是社會救助、救災救濟款物,涉及的對象範圍大小,涉案金額多少等,也是定性量紀的重要考量因素。涉及面廣、受侵害的對象越多、金額越大的,一般認定的情節更重。
第三,看作案的時長、次數。要看違紀違法行為是一次還是多次,如果是多次的,一般認定其違紀情節要更重;在違紀時長方面,偶發性的違紀違法行為相比較持續時間長、接連實施的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要輕一些。
第四,看造成的後果影響。行為人實施的違紀違法行為是造成多人利益受損,還是少數或個別,以及造成影響後果的範圍、程度,有無引發群體性事件、負面輿情等,對黨和政府的形象、公信力造成損害程度,破壞黨群、幹群關係程度等,也是判斷情節輕重的重要因素。
第五,看時間節點和行為人的態度。要看行為是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以前還是之後,越往後一般處理越重。行為人的態度,也是定性量紀的一個重要因素,具體結合行為人認錯悔錯、挽回損失、消除影響等情況判斷。
需要指出的是,對民生保障顯失公平行為造成的後果要及時糾正:一是對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應追盡追的原則予以追繳;二是對應由群眾所得、侵犯群眾利益的,要退賠給群眾;三是對有關人員所得的不正當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和政策優惠等非財產性利益,應予以糾正;四是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還可採取制發通報、召開新聞發布會、召開群眾會議等方式向群眾通報案情、釋紀說法,消除不良影響、贏得群眾理解認可,切實讓群眾感受到全面從嚴治黨就在身邊、正風肅紀反腐就在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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