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台灣地區
台灣是全球IC、紡織及精密機械產業的重要力量,然而“台灣製造”的輝煌成就實則建立在高度依賴進口資源的基礎上。作為海島型經濟體系,每年消耗約2.6億公噸原物料,其中7成以上資源仰賴進口,產生廢棄物約3,300萬公噸。與大陸差不多同時期,台灣頒布了“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不同的是台灣同時還頒布了另外一部法律——“環境教育法”。2016年台灣提出“5+2”產業創新計劃,2018年核定“循環經濟推動方案”,2022年更將“資源循環零廢棄”納入台灣2050淨零排放關鍵策略。2023年台灣“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采用歐盟式產品生命周期管理策略,從生產到廢棄物管理全面布局,旨在提升資源效率、減輕環境影響。2024年台灣出台“氣候變遷因應法”,“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逐步建構碳定價機制,引領企業低碳永續發展。當前,“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正籌備中,該法采取全新的循環經濟思維,倡導所有物質為潛在資源,鼓勵減少廢棄、促進資源高效循環。
2.兩岸循環經濟法之異同
(1)相同點:均面臨修訂契機
自改革開放後,大陸憑藉低成本生產要素融入全球經濟體系。但當前此優勢正受東盟、中南美洲乃至非洲地區的挑戰,且粗放發展模式也難以為繼。面對國際貿易保護、技術封鎖、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及地緣政治衝突等不確定因素,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迫在眉睫。現行《循環經濟促進法》表現明顯滯後性,無法滿足當前社會經濟的實際要求⑩。自頒法之初學界即指出“促進”二字法律剛性不彰,雖然涵蓋廢物再利用、靜動脈產業、產業園區等多層面,及政府、公衆、企業等多方參與的責任義務,但存在明顯泛化現象,亦即缺乏明確的主次劃分和邏輯體系⑪。2021年9月大陸發展改革委啓動《循環經濟促進法》修訂工作,向社會各界廣泛徵詢意見,聚焦法律名稱、框架結構、立法目的、循環經濟定義、基本管理制度等關鍵問題,為立法完善提供參考。
在台灣,原旨在推動資源循環的“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合并進程陷入僵局,使得“資源循環促進法”的起草與審議成為當前重點。長期以來兩部法規在管控與罰則上存在衝突,使企業資源循環利用發展受阻。2005年台灣行政與立法管理機構曾嘗試將這兩部法律合二為一,因未能從根本上改變社會對資源的認知與態度,這一努力并未取得顯著的成效。原先兩部法律主要建立在傳統綫性經濟模式之上,通常在廢棄物產生後才施以管制和處罰。這種模式導致企業資源利用的保守與被動,衹滿足於符合法規要求的基本設施和技術投入,缺乏主動創新、提升資源利用效率的動力。
(2)不同之處
其一,環境教育制度。2010年台灣出台的“環境教育法”由當時的“環保署”推動,針對各階層強化環境意識,特別是少年兒童,通過在綫平台普及教育。該法覆蓋對象廣泛,涵蓋了民衆、各類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以及學校。為深化實施效果,2011年出台的“環境教育綱領”要求特定機構制定環境教育規劃并確保人員接受足够培訓。為保證教育活動的持續性和有效性,通過電子學習記錄系統追蹤成效⑫;違規者將處以罰金、停工等處罰,并對其進行環境教育講習⑬。近年來,通過種子教師培訓深入校園,推動循環經濟實踐。據統計,2023年全台培訓364人次,吸引4295人次參與校園推廣活動⑭。
大陸環境教育則相對滯後,廣東、寧夏等地雖有《環境教育條例》,但國家層面的法規尚待完善。民衆多因個人需求自發通過網絡、媒體獲取環境知識。因此,借鑒台灣經驗,推進環境教育立法對提升全民環保意識至關重要。
其二,區域能源整合制度。目前台灣尚未有專門的法令和規定強制推動區域能源整合,這項工作多依賴企業自主進行,易受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的影響而導致中斷。因老舊的綜合型工業區衆多,其中已有廠商入駐的工業區,推動園區能源整合的循環化改造難度尤為顯著。
而大陸政府主導下的區域能源整合成績斐然。2011-2017年推動129個園區循環化改造,實現顯著減排。數據顯示,已完成驗收的69個國家級園區在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項目中,纍計實現大約3.5億噸二氧化碳減排量⑮。未來“十四五”將推進更多園區循環化轉型,預估減排效益巨大。
為了最大化能源整合的效益,實現節能減碳并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的多元目標,台灣可與大陸發展改革相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整合高耗能區能源資源,利用大陸經濟激勵、法規及技術優勢,帶動台企參與,共推區域能源整合,實現節能減碳與產業升級。
三、中華法系視域下兩岸循環經濟法律完善進路
在全球綠色發展的浪潮中,為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挑戰,以及滿足兩岸地區對資源的需求和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必須緊密結合實際國情,共同致力於實現資源高效利用與循環再生利用,積極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確保兩岸經濟社會全面優化與可持續發展。
(一)打造兩岸共同循環經濟市場、壯大中華民族經濟
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為確保兩岸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融合發展,首要前提是實現兩岸循環經濟的優勢互補,并在此基礎上共同分享利益、分擔風險。雙方需攜手并進,積極推動這一過程的深化,以期實現兩岸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從而為法律融合奠定堅實基礎,推動雙方經濟關係更加和諧共贏。
當前,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至關重要。2010年,《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正式簽署,兩岸經濟關係正式步入制度化軌道。台灣近年來每年貿易順差都逾1000億美元,大陸既是最大的順差來源,也是台灣最大的貿易夥伴,兩岸貿易早已成為台灣經濟的重要支撑。大陸在引領東亞生產網絡、連接歐亞大陸、并逐漸成為世界經濟重要引擎的態勢愈發顯著。在這宏大發展圖景中,台灣若未能有效地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融入以大陸為主導的供應鏈和生產網絡中,恐將面臨被邊緣化的風險。衹有順應經濟一體化趨勢,率先與大陸、香港、澳門建立循環經濟的深度融合,才能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經濟的持久繁榮。
1980年代初期,海外經濟學者便提出“大中華經濟圈”的概念構想,指出構建一個涵蓋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四個獨立關稅區的自由貿易區。鑒於大陸與台港澳在主權上同屬於一個中國,文化同根同源,且在經濟領域擁有顯著的互補優勢,合作空間十分廣闊,大陸與台港澳均肩負著推動中華民族經濟繁榮的歷史使命,理應尋求更深層次的整合⑯。隨著循環經濟理念的興起和再生產業的蓬勃發展,兩岸在循環經濟領域的合作展現出廣闊的空間和無限的可能性。在大陸新動能的發展中,台灣不僅不應該缺席,更應有新作為、新貢獻、新收穫。在“九二共識”下,應繼續藉由ECFA前期基礎,因地制宜地推廣大陸綠色發展的價值理念和生態文明思想。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普遍共識下,以“循環經濟”為重要抓手,更有效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持續增強台灣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善用本土文化、理念、制度優勢完善兩岸循環經濟法律法規
2023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地方考察期間首次提到“新質生產力”,指明了大陸新發展階段激發新動能的決定力量。新質生產力本身就是綠色生產力,發展以綠色為鮮明特徵的新質生產力,是解決中國資源環境生態問題的治本之策。在新質生產力大背景下強化兩岸循環經濟法治保障,需要:
一方面,大陸應健全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標準,由“促進法”模式向“綜合法”模式轉變,通過“適度法典化”使循環利用機制“入典”。為了加快循環經濟領域的法制建設,應積極推進循環經濟促進法制修工作,明確界定相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研究并修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倡導地方出台循環經濟發展地方性法規。在標準體系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包括綠色設計、清潔生產、再製造、再生原料、綠色包裝、利廢建材等領域在內的循環經濟標準規範體系,加大對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工作投入以確保各項標準得到有效執行。
另一方面,台灣有必要摒棄舊有的法規框架,以新的思維建立“資源循環促進法”取代舊的兩法。蘇格拉底曾言“改變的秘訣,是將所有精力集中在打造新事物,而非和舊的事物不停地糾纏、鬥爭”,可采納并融合大陸諸如儒家生態文明觀、綠色發展理念、新質生產力等理論優勢。以“循環三部曲”為主軸的新“促進法”涵蓋的議題廣泛,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台灣當局應秉持“激勵與獎勵”的新策略,以積極態度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共同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環再生。
四、結論與建議
中華法系視域下的兩岸循環經濟法同源異流,二者對比體現了中國特有的隱性比較法獨特研究範式,同時傳遞了比較法學中主體意識覺醒的正面反饋,對於構建中國特色的自主生態文明知識體系至關重要,并且與當前中國法治建設的整體進程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兩岸人民共同構建生態海峽,不僅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支撑,更是對子孫後代負責的重要舉措。兩岸可以相互借鑒,特別是大陸可以學習台灣在環境教育方面的先進經驗,而台灣則可以借鑒大陸政府在循環經濟中的積極作為。加強兩岸的交流互動與合作,將促進中華法系在循環經濟法治方面作出更為積極的貢獻。同時,共同借鑒美歐企業在循環經濟法方面的經驗,發揮行業專業自治組織的積極作用,以形成最佳效果的三元共治格局。
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研究”(22ZDA109)的階段性成果,同時,本研究項目得到浙江工商大學長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資助。
註釋:
①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循環經濟這十年(2012-2021)報告》,2022年10月。
②宋亞輝:《邁向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比較法研究範式——以2003-2022年的比較法論文為樣本》,《法學研究》2024年第1期,第19-38頁。
③呂忠梅:《中國自主的環境法知識體系建構初論》,《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23年第3期,第57-68頁。
④ 張晉藩:《中華法文化史鏡鑒》,北京:北京出版社2022年版,第78頁。
⑤何勤華、劉譯元:《論中華法系的傳承與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1期,第1-21頁。
⑥肖日葵、蘇悅:《兩岸社會整合理論:內涵、機制與實現路徑》,《台灣地區研究集刊》2021年第2期,第30-41頁。
⑦唐永紅:《邁向同等待遇深化融合發展》,《兩岸關係》2019年第11期,第9頁。
⑧王朝全、李仁方、胡樹林等:《機制與對策 循環經濟之中國探索》,北京:科學出版社2015版,第69頁。
⑨周珂、遲冠群:《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要性芻議》《新華文摘》2005年第11期。
⑩高桂林、鄭馨思:《“雙碳”目標下循環經濟促進法修改應該改什麼?》,《環境經濟》2022年23期,第28-31頁。
⑪俞金香:《<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度設計的問題與出路》,《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4期,第130-140頁。
⑫參見台灣地區“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⑬參見台灣地區“環境教育綱領”第九條違規講習之規定。
⑭參見台灣地區環保署“環境白皮書(2023年版)”。
⑮謝元博、張英健、羅恩華等:《園區循環化改造成效及“十四五”綠色循環改造探索》,《環境保護》2021年第5期,第15-20頁。
⑯盛九元、胡雲華:《習近平“打造兩岸共同市場、壯大中華民族經濟”重要論述研究》,《台灣地區研究集刊》2021年第4期,第1-10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8月號,總第320期,P94-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