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4日電/網評:外國勢力抹黑撼動不了香港法治
來源:大公報 作者:陳凱文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鐘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及覆製煽動刊物”罪,日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一如所料,部分境外勢力和政客在法庭作出裁決後立即跳出來說三道四。美國國務院聲稱,案件是“對媒體自由的直接攻擊”,促請中央及特區政府確保基本法保障的權利。所謂“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的聲明則指案件在沒有陪審團下進行,表明香港已不再是一個奉行普通法的地區。前“港督”彭定康則呼籲國際社會必須繼續關注香港新聞自由云云。
很明顯,這些抹黑言論是在故意混淆視聽。先說新聞自由,部分人雖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但實際上有明確差異,後者通常是指發表主觀的個人看法,前者則是偵查和報導事實真相的權利。縱觀這宗案件,11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文章,都是涉及發表個人意見的評論和訪問,而非單純的報導,而控方呈上的唯一一篇報導文章,法官裁定不具煽動性。換言之,案件跟新聞報導,基本上並無直接關係,即是跟新聞自由並不沾邊。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案件涉及人物專訪。先不說受訪者的意見可否算作新聞,不論新聞自由還是言論自由,其實從來都不是毫無限制。《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款便訂明,發表自由之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公約》在香港適用的條款繼續有效,上述《公約》條文賦權締約方可立法保障國家安全,自然可被視為原有及現行國安法例禁止發布煽動刊物的憲制和國際法基礎。部分境外勢力及政客為了其反華的政治目的,將法院依法審判案件,誣稱為不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根本是想透過故意歪曲新聞自由的法律定義,以此為其扶植的亂港傀儡撐腰,妄圖將香港變成煽惑他人反中亂港的文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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