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質疑案件反映法例的紅線模糊,對傳媒工作者帶來所謂的“寒蟬效應”,這是危言聳聽。事實上,法例清楚訂明豁免條款,任何人指出現有制度、憲制秩序,或政府施政的問題,其目的乃是加以完善,或勸說他人以合法手段改變中央或特區政府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指出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並以消除那些敵意為目的,其作為、文字或刊物便不被視為煽動性。
至於有境外勢力以案件在沒陪審團下審訊,污蔑香港不再奉行普通法,更是指鹿為馬。事實上,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最大分別,在於前者奉行遵從先例原則,過往的判詞將構成案例法,對未來的判決具法律約束力,本案判詞亦有引用過往案例,並嚴格遵守舉證責任在控方及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足見香港仍堅守普通法制度。另一方面,不論英國還是香港,都不是所有刑事案件設有陪審團。
至於香港的法院,衹有高等法院設有陪審團,意味著跟危害國安無關的一般刑事案件,亦有機會在其初審或上訴不設上訴庭。至於涉及危害國家的案例,部分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如英國、澳洲、新西蘭等,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嚴重案件時,亦不設陪審團。若刑事案件不設陪審團,便是所謂不奉行普通法,英國豈不是廢棄普通法制度良久乎?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彭定康欲借“立場新聞”案,慫使其國家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官員,這不但是違反國際法的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更是意圖向特區官員施壓,誘使對方向法庭進行政治干預,涉嫌妨礙香港司法公正。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彭定康不過是妄圖透過歪曲新聞自由的定義,借機干涉香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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