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柯文哲所說的“不為難法官”,就可圈可點了。那就是暗示,他的案子是政治案件,後面有政治力在介入。他在提起上訴後,法院再開上訴庭,法官在證據不足下,仍然按照“上面”的意思判其敗訴,實在是“為難”。這樣,他的“政治受難者”的形象就建立起來了,並凸顯了民進黨當局對他的案件,是“政治司法化”,明明是政治對立的原因,而運用司法工具將他搞垮。
當然,柯文哲拒絕上訴,也有著司法技術方面的考慮,就是要向檢察官施加壓力,甚至是“踢竇”:即管放馬過來,必須在羈押禁見的二十天期限內,找到可以起訴他的證據,進行公訴,否則就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將他釋放。屆時,他就可以像“英雄”般,在支持者的鮮花簇擁下,昂首大步走出土城看守所。
這個壓力對於檢察官來說,確實是很大的。因為按照刑訴法規定,對被偵查對象實施羈押禁見的期限是最長兩個月,最多再延長一次兩個月,亦即是檢察官必須在四個月內起訴,不然就得把柯文哲放了。而“京華城案”的案情較為複雜,並難以查找到柯文哲的金流去向,這麼大型的案件要在四個月內結案起訴,確實是並不容易。
柯文哲可能還有另一層司法技術考量。就是避免在法院開上訴庭時“講多錯多”,在不知道檢調掌握多少證據的情況下,講了不應當講的話。而按照柯文哲“大嘴巴”的性格,很可能會犯這樣的錯誤。而放棄抗告就不用出庭,不用擔心會講錯話。
從理論上說,柯文哲的這套以“司法政治化”來對抗民進黨當局的“政治司法化”的策略,是正確的。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柯文哲畢竟的專業背景只是一名與政治和司法都不沾邊的外科醫生,即使是在從政之後,也多是向政治場域發展,而缺少法律及司法方面的修養。否則,就不會在處理“政治獻金”的過程中,那麼輕率法律問題。
因此,柯文哲在運用這個策略時,只是想到起訴前的羈押期限,沒有考慮到被起訴後的羈押期限。萬一民進黨當局不顧一切地實施“司法政治化”,強要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也要起訴他,那麼,他就將會在土城看守所長期地羈押下去。
實際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各項規定,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羈押情況區分為偵查中和審判中。在偵查中的案件,不論案件性質為何,羈押不得逾兩個月,可以延長羈押兩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因而羈押最長期間就是四個月。這是柯文哲設想中的情況。
而在被起訴及審判中,羈押被告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兩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羈押三次羈押,第三審以羈押一次為限。因此在審判中,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最長羈押期間為二十三個月,將近兩年。而按照“京華城案”的涉嫌“圖利罪”及“受賄罪”,柯文哲可能是屬於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級”,因而在被起訴後(不計算偵查羈押),有可能會被羈押將近兩年。但還有一條,就是每次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重審,延長羈押期間的次數應更新計算。不過,根據《速審法》規定,最長一律為五年。若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倘此,柯文哲那就真是要“把牢底坐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