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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放貸收息型受賄需把握三個重點
http://www.CRNTT.com   2024-10-23 14:39:28


 
  其二,審查雙方地位的從屬性。正常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朋友、親戚、交易夥伴等平等主體之間,借貸協議系自願協商達成。而以受賄為目的形成的“借貸”則不存在主體地位平等,出借方是國家工作人員,借款方通常是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下屬或管理服務對象,受該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或者管理、監督、制約,借款方礙於上述關係,在與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借貸協議時明顯處於被動地位。

  其三,審查謀利事項的依附性。賄款是利用職權謀利的對價,因此,要注重審查國家工作人員在“收息”前後是否利用職權為請托人提供了幫助或者作出過相關承諾,在收受“利息”與謀利事項之間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的因果聯繫。另外,根據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解釋同樣適用於放貸收息型受賄情形,如,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轄區企業負責人為求“不時之需”向其借款後非正常“付息”仍予接受,數額超過三萬元的,也可構成受賄罪。

  其四,審查用款需求的真實性。放貸收息型受賄有一種情形,即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請托人無用款需求仍放貸給其以獲取“利息”。因此,有必要審查請托人或其企業的財務狀況、借貸資金的去向等,綜合判斷請托人是否有真實的用款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時既不能以哪一方首先提出的借貸要求為依據,也不能以借貸協議記載的借款理由為依據,直接作出判斷。如,雖然請托人首先提出借款,但其不一定是缺少資金,而是想借此方式變相給予賄款。

  其五,審查支付利息的合理性。放貸收息型受賄的另一種情形是,請托人支付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額利息,變相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因此,查明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正常水平也很關鍵。在確定是否屬於正常利息時,要依據請托人向他人同期借款的利率、當地民間借貸的一般利率及銀行同期平均利率等綜合判斷,衹有支付的利息與本金產生的正常收益嚴重不成比例的,才可認定為“高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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