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灣區建設中,中國創造性地發展了中央統籌和協同地方政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簽訂府/區際政府間合作協議,統稱區際協議模式。2003年,商務部代表中國內地,先後與香港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與澳門簽訂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截至目前,這兩個促成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已經簽訂了數十個補充協議和次級協議。廣東省地方政府還分別在2010年與香港簽訂了《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在2011年與澳門簽訂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2017年7月1日簽訂的《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由國家發改委協同粵港澳三政府共同在香港簽署。
目前,在中央統籌和各地協調下,大灣區相關的區際協議的數量持續增長,其內容廣泛涵蓋行政、貿易、投資、金融、醫療、科技創新、環保等方方面面。中央協同粵港澳三地政府,或者粵港澳三地、粵港、粵澳、港澳兩地政府間,通過簽訂區際協議進行立法,體現出跨越不同制度、不同法系、不同法域以及聯通國際的特殊“涉外”性。
(三)港澳地區在國際上的特定締約資格
雖然港澳地區與廣東省地方政府一樣,均是中國國內法的主體,受中國《憲法》的約束,但它們又不完全等同於廣東省地方政府,是兩個獨立的關稅區,在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方面具有高度自治權,包括一定的國際締約權。在參與國際經貿與某些特定的民商事活動時,香港和澳門分別是一些國際條約的締約主體。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依照其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香港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目前,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超過260項雙邊協定,即有超過260項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香港的特區政府代表還以中國代表團成員的身份,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或其他需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等。⑦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中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澳門回歸前,中央政府通過外交行動和法律行動處理了158項多邊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問題,涉及外交、經濟、環保、人權等諸多領域。⑧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適用多邊條約數量逐年增加,2013年和2014年,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一攬子解決304項國際海事組織條約及其修正案適澳等問題。截至2022年10月,適澳多邊條約(含議定書、修正案等)總數增加到約740項。當前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多邊條約涉及外交國防、投資貿易、環保資源、人權勞工、打擊跨國犯罪、反腐敗等諸多領域,為澳門特區融入國際規則和制度體系提供了條約法律保障。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