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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重判“35+顛覆政權案”彰顯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24-11-18 17:27:31


 
  “攬炒十步曲”罪無可恕

  法官在判詞解釋得非常清楚,所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就是要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香港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涉案人士串謀通過所謂“初選”,達到取得過半數以上的立法會議席後,為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無差別地否決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使特區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執行現有政策,破壞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權力和權威,必然構成嚴重幹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和職能,顛覆國家政權。

  因此,被告們進行的所謂“初選”,并不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確切點說,基本法從未賦予任何人顛覆特區政府的權力。庭上的證據揭示,涉案人士提出的“攬炒十步曲”,首先通過所謂“初選”實現奪取立法會大多數議席,否決政府所有議案、癱瘓立法會、癱瘓政府施政,強迫政府解散立法會和行政長官下台,然後中央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反中亂港分子再煽動暴力發起“大三罷”等活動癱瘓香港,逼迫中央出手制止,讓外國勢力有借口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而達成最終“攬炒”香港的目的。

  這也進一步回答了“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否只包括武力行為的問題。香港國安法中“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并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而法庭認為違反基本法,基本上已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既然“初選”是為了實現顛覆合法政府這個非法目的的第一步,自然也不可能被法律所容許,因此警方當日所采取的執法行動,也是合理合法。不如說,倘若當日警方沒有果斷引用香港國安法采取執法行動,難保今日香港不會有人利用同樣手段繼續煽惑群衆,癱瘓立法會以至整個社會,甚至還會讓人覺得這是“合法權利”,後果更加不堪設想。

  向外界傳遞清晰信息

  “35+顛覆政權案”涉及大量被告、證據、證供、相關人物,審訊長達100多天,但整個過程仍然全程公開透明。在律政司和執法部門全力以赴之下,以大量及完整的證據鏈,還原出整宗案件的真相,將這場違法“初選”的本質,還有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公諸於世。審訊嚴格遵從了普通法原則,貫徹無罪論斷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證據達不到百分之百無疑點的被告未被定罪,而律政司也僅就其中一人提出上訴,全程嚴格按照法律原則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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