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完善校車駕駛資格的申請年齡和注銷年齡規定。將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年齡上限的表述由“不超過60周歲”調整為“年齡符合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校車駕駛資格的注銷年齡表述由“年齡超過60周歲的”調整為“年齡超過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的”,保持與上位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涉及條款為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
另外,將已實施“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准駕車型的申請年齡由60周歲放寬至70周歲”的便民措施上升為部門規章規定,將便民服務措施制度化,推進改革法治化。
下一步,公安部將根據公開征集的意見建議對《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內容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報批稿)》,並按規定啟動報批程序。修訂後的《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