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富權:“以牙還牙”在野黨再次否決“覆議案”
http://www.CRNTT.com   2025-02-12 11:28:02


 
  民進黨黨團則“食過翻尋味”,揚言將在最短時間內提出“釋憲”並提出暫時處分。然而,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只是在行政法的範疇內的修法活動,並不像“國會改革”法案確實是有觸及到“憲政體制”的問題,因而根本就不具有“聲請釋憲”的正當性及空間。何況,連署書必須檢附身份證影印本,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經修正後的《公民投票法》中,就有此規定,這是在當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民投票法》修法時,民進黨是投票贊成的。因而倘其果真要提出“釋憲聲請”,那就不啻是自打嘴巴。
  
  其實,即使是“罷免案”連署書要檢附身份證影印本,本來就是民進黨的主張。實際上,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王美惠等人就曾先後在二零一九年和二零二一年,以“深化民主”為由,提出過相同類型的修法提案。當時“行政院長”蘇貞昌更公開支持修法。但現在的“行政院”卻聲稱該規定“侵害隱私權與參政權”,且“增加選務成本”,因而可說是“行政院”的主張就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按照規定,“立法院”對“覆議案”的咨文送出後,賴清德必須在十天內公布並生效。不過,卻存在著“適用時間”的爭議。國民黨認為,既然新法即將公布了,在第二階段要正式開始進行連署的時候,應該就要附上身分證影本,意即適用加嚴的法律。但“中選會”卻在昨日晚間透過文字表示,“選罷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在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也就是說,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法生效前已經完成第一階段連署提議的“罷免案”(“中選會”統計目前已收到四十七件),尤其是其中針對國民黨“立委”的“罷免案”,均適用舊法。反而是國民黨針對民進黨“立委”提出的“罷免案”,因為連署準備比較晚,可能會趕不上在新法生效之前完成第一階段連署並將連署書送交“中選會”,第二階段連署及投票就要適用新法。因此,有民進黨人幸災樂禍,嘲笑國民黨是“自堵添火”。但國民黨內部認為新法該上路還是要上路,因此昨日仍然決定否決“覆議案”,並決定全面反擊,以戰止戰。看來,因為第一階段連署只需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大約是三千張連署書,如果國民黨全面發動,還是能夠趕在新法生效之前的十天內,徵集到“罷免”民進黨“立委”第一階段所需的連署書的。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