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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台當局無權拿國際人權公約來說事
http://www.CRNTT.com   2025-03-31 11:58:50


  中評社香港3月31日電/澳門新華澳報31日發表富權文章:台當局無權拿國際人權公約來說事。以下為文章內容。

   陸配網紅劉振亞(網名“亞亞”)被“內政部”“移民署”命限期離境之後,劉振亞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其“理據”是引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第一項“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因而支持“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劉振亞居留許可並限期出境處分。而劉振亞也已經於本月二十五日離開台灣地區。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引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第一項“禁止鼓吹戰爭”的條文之舉,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貼文指出,法院混淆“鼓吹戰爭”與政治言論,誤用國際人權公約,使兩公約變成打壓異議言論的工具,背離其原初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羅世宏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但未能充分展現法院應有保護人權的擔當,反而在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至今台灣地區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

  羅世宏說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倘若政府認為該條應予落實,應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哪些行為構成“鼓吹戰爭”,並明定其法律效果與執法標準。在法律尚未具體化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之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法院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顯然違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羅世宏又指出,法院對劉振亞言論內容的判斷,僅停留於將其支持中國以武力統一台灣的立場等同於“鼓吹戰爭”,未就其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
  
  羅世宏的貼文,在台灣地區法學界引起頗大的迴響,各種不同意見都有。反對者喋喋不休地說,劉振亞鼓吹“武統”,就是“鼓吹戰爭”,因而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的規定。
  
  為此,筆者在週休時翻閱了一些詮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威著作,包括曾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任職,在寫作過程中得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全力支持的曼弗雷德•諾瓦克教授所著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註》(由孫世彥、畢小青等翻譯),及曾擔任過聯合國刑事司法部門的專業官員,並曾參與制定一些聯合國人權及刑事司法文書的楊宇冠教授所著的《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等,其所詮釋的觀點,都與羅世宏的所指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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