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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並受賄應否並罰
http://www.CRNTT.com   2025-04-30 13:45:08


 

  楊建:現實中,貸款發放涉及受理、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等多個環節,各環節既相互制約又環環相扣,只要某一環節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違反了相關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至於其他環節人員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不影響對該名經辦人員的定性處理。另外,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立足於實質判斷而非形式審查。實踐中,一些領導幹部授意或者強令下屬違規操作發放貸款,自己不在信貸流程上留下任何痕跡,但這些領導幹部的個人意志在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此種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不在信貸流程中,也不影響其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結合本案,甲利用職務之便,接受相關公司和個人請托,授意下屬不嚴格調查,形成不實的調查報告,並作為分管副行長對相關公司和個人申請的貸款予以審核通過,甲的行為對違法發放貸款的結果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另外,依據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七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甲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為3670萬元,造成本金456.25萬餘元未收回,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甲收取信貸客戶財物並違法發放貸款,是應擇一重罪處罰,還是按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並罰?

  龍璡璡:甲除違反國家規定審核同意向相關公司或個人發放貸款3670萬元、造成本金456.25萬餘元未收回,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外,還收受了上述貸款相關人員好處費35.68萬餘元。有觀點提出,甲是在收取信貸客戶財物後才違法發放貸款,受賄和違法發放貸款構成牽連關係,應擇一重罪處罰,不應重復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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