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1941年 12月9日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中明確昭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馬關條約》自屬廢止之列。這一佈告並鄭重宣佈:中國將收復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土地。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指出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土地,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日本投降條款》規定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10月25日台灣光復,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置於中國主權之下。在這種情況下,“舊金山和約”為什麼會出現不表明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中國的態度呢?
根據《聯合國家宣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有關國際協議,對日作戰的有關同盟國應於戰後儘快訂立對日和約,和約的準備工作應委託蘇聯、美國、英國、中國四國代表組成外交部長會議來承辦。但是,自1946年起,美國為維護其單獨佔領日本的既得利益,企圖繞過四國外長會議,謀求片面對日媾和。美國的想法遭到蘇聯的反對,蘇聯堅持由四國外長會議草擬和約,又為美國所拒絕。
此後,由於1949年中國革命的勝利和東南亞形勢的發展,特別是朝鮮戰爭的爆發、台灣問題的產生,美國對日佔領的目標和對遠東的戰略發生重大變化,加快了對日媾和的步伐。在對日和約會議召開之前,對台灣歸屬問題,美國就決定只提日本放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不提歸還對象,即不提歸還中國。日本政府與美方緊密配合,亦步亦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