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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範體系的差異 |
二、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的實踐困境
在港澳不斷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進程中,數據知識產權的金融規則銜接仍面臨較為複雜的發展形勢。目前,粵港澳三地在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質押、證券化等領域的規則尚未實現有效銜接,安全風險日益凸顯,亟須出台相關政策推動問題解決。
(一)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制度協同缺失
由於粵港澳三地在法律體系、監管框架和政策導向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在確權、流通、保護等關鍵環節難以形成統一規範,正面臨制度協同缺失的嚴峻挑戰。
第一,數據監管缺乏機制聯動。首先,存在監管體制差異。內地受傳統金融監管重行政、輕民事的影響,采取的是“一行一局一會”的監管體系,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證監會負責監管。香港采取“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通過采取現場及非現場檢查、與第三方審計機構合作等方式對金融機構現有及潛在風險進行內部評估和管理,監管機構主要為金融管理局、證監會和保監局。澳門由於經濟體量較小,且沒有本地證券市場,因此由金融管理局對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由於三地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和監管制度,導致監管權限和覆蓋範圍存在顯著差異。因而在涉及跨境監管時,難免存在法律衝突和監管不一致。其次,跨境協同監管缺位。在質押、證券、保險等領域,粵港澳三地金融監管資源配置不均衡,加之巨大的資金吸引力,大灣區極易形成“金融窪地”,導致金融風險。⑩目前,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工作協調議事結構零散單一、缺乏統籌。三地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形同虛設,呈現“碎片化”狀態,大灣區各市之間的金融監管信息仍然幾乎呈現“孤島”狀態。⑪儘管前海、河套等合作區推出“數據跨境流動負面清單”試點,但國家層面尚未出台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導致地方規則缺乏上位法依據。
第二,數據跨境流動存在標準限制。首先,監管標準不一。內地以《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部基礎性法律為數據跨境流動監管的核心,均強調對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出境實施嚴格管控。以《數據安全法》為例,其要求建立重要數據分類分級制度。反之,雖然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規定數據出境必須符合其列明的三項條件之一,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至今未能生效。⑫而對於不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其跨境流動基本未受限制。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澳門數據跨境傳輸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其第五章規定了將個人資料傳輸到澳門以外地區時應當滿足的條件:一是個人資料接收地的法律體系能够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二是個人資料傳輸行為須同時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其他有關規定。在這兩個條件都不滿足的情況下,原則上禁止有關的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行為。⑬其次,數據分類標準不同。內地的“3+N”數據治理體系將數據區分為個人信息與非個人信息,然而,《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卻又將不同維度的“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并列規範,極易引發標準體系衝突。香港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允許金融機構在獲得客戶明示同意後,將賬戶數據進行跨境傳輸。而澳門現行法律未對金融數據進行專門分類,而是將其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統一框架下管理,金融數據被視為“個人資料”的一部分,其處理需遵循透明性、合法性、目的限制等原則。由三地數據跨境規則差異帶來的負面效應,阻礙了金融數據跨境流動。
[表2: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範體系的差異]
(二)數據知識產權質押:標準統一受阻
從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來看,企業或個人可以其合法擁有的數據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其他融資服務,但礙於數據的不確定性、粵港澳標準不一等因素,該融資方式尚未得到市場的廣泛認可。
第一,統一估值難度大。與實物資產不同,數據知識產權的認定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因而具有先天的不穩定性。同時,數據知識產權權屬易受技術革新、市場波動等因素影響,表現為較大的後天不穩定性,其自身價值可能會大幅上升或下降。當前,中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內部一般不自設評估部門,對於數據知識產權的估值仍需要藉助第三方的力量。然而,中國金融市場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才與市場需求呈現不匹配的態勢,若過高評估了企業的數據知識產權價值,讓企業獲得超出其未來償付能力的貸款,會大幅增加企業的違約概率。另外,內地與香港皆采用國際通行的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三大估值方法,但在具體細節上存在較大差異。內地雖然積極探索數據資產評估規範,但各地區實踐標準也尚未完全統一,目前較多參照國家發布的《專利評估指引》,建立了法律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一級指標3項,二級指標14項,三級指標27項及若干項擴展指標,強調政府主導的標準化流程。而香港遵循的普通法傳統上更加注重判例法和市場自由定價,如香港財政司最近公布的《2025/202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增加檢討購入知識產權使用權和關聯交易的稅務扣除安排,并提及“真實市場價值”需基於自願交易原則,稅務部門可能要求獨立估值報告以審核合理性。澳門的評估則受其博彩等特定產業需求影響,更依賴市場法和成本法,收益法的引用較少,而且缺乏獨立的本土估值機構,多依賴香港或國家機構提供服務。三地數據知識產權評估難度大以及評估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會對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造成多重阻礙,甚至會引發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混亂。
第二,質押制度有所不同。粵港澳三地的法律均認可數據知識產權質押的融資方式,但由於法律體系以及市場環境的差異,質押的理念和操作制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理念界定不同。三地對可出質權利、質押主體和手續的解釋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香港在專利新穎性判定方面要求發明在世界範圍未被出版公開、未被公開及使用,而內地則采取混合新穎性標準,導致大灣區的企業在辦理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時,難以協調三地不同的制度規定。其次,操作規定不同。例如,內地規定質押自交付或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設立,設立質權可以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雙方約定的情形時,就出質的動產或權利折價、拍賣或變賣後優先受償。香港則規定可注册的質押須在質押建立後一個月內在香港公司注册處提交注册登記,才可使得質押持有人獲得優先執行的權益;而不可注册的質押先後次序則根據文書日期而定,但一般而言若須確保其有效性,也須確保已通知其他債權人,但在公司注册處辦理押記則可以確保優先執行。⑭而澳門需提交《其他行為申請書》、質押合同、權利證明等材料辦理,登記申請經形式審查後,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并簽發附注記錄,登記後質權人獲對抗第三人效力,優先權按登記時間排序。質權實現需通過法院程序,債權人需向澳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地對於質押融資的理念界定和操作規定存在不同,加之三地的信息共享機制作用發揮不足,存在一定的行政壁壘,導致跨區域的質押融資辦理手續繁雜、程序繁瑣。
(三)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市場生態失衡
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核心邏輯是將數據知識產權的預期收益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產品,實現數據資產的流動性和價值變現。然而,這一新興領域的市場生態尚不穩定,仍需長足的發展。
第一,市場發展環境不成熟。現時流行的四種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即融資租賃模式、小額貸款模式、信托受益權模式以及應收賬款模式,均不直接以知識產權作為基礎資產來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以知識產權的衍生債權作為基礎資產。這是由於資產證券化產品需依賴基礎資產產生穩定且可預期的現金流作為支撑,而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一般無法直接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尤其是數據元素的融入,進一步加劇了風險性和不確定性,需要配套引入保理公司、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媒介,間接增加了交易成本。目前,粵港澳三地尚未出台專門針對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法律,相關實踐往往基於分散式規範性文件。例如,內地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的主要監管依據是《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香港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關的法律主要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澳門則主要是靠《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來保護和規範知識產權。上述規定雖然能對本地證券業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是隨著數據知識產權業務的不斷發展,加之跨境金融合作的深入,其適用範圍的局限性將會逐漸暴露。⑮如此一來,不僅會制約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同時也會埋下一定的監管隱患。例如,近期廣東省經監測發現香港某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或“上市”企業未經香港和內地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許可的情況下,在多個省市宣稱,中小企業可將其商標等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後在香港“上市”,目前已有部分投資者反映其權益受損。⑯早在2022年,香港證監會在《投資者警示:華交所/HSEEX非香港證監會認可交易所》中就曾對類似的行為發布風險提示。可見,相關監管仍存在一定的缺位,諸如此類的市場亂象可能會繼續發生。
第二,區域發展不平衡。2024年,珠三角9座城市合計共有795家A股上市公司,總市值達13.4萬億元,分別約占廣東省90%和89%。然而,具體而言,僅有廣深兩市超過100家,位列第一梯隊。深圳更是達到驚人的422家,和其他8市差距巨大。東莞、佛山、珠海處於第二梯隊,數量均超過40家;中山、惠州處於第三梯隊,數量超過20家;江門、肇慶處於第四梯隊,數量不足10家。另一方面,2024年,珠三角9市僅有廣州、深圳、佛山的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萬億元。其中,深圳總市值達8.77萬億元,占廣東省上市公司總市值的62.4%;珠海、東莞、惠州、中山均超過了2000億元;江門、肇慶排名墊底,不足1000億元。⑰在香港證券市場上,截至2023年4月,廣東省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數量達到247家,但從地域分布上看,深圳、廣州、佛山、東莞成為全省香港IPO上市企業數量的前四名,分別有118家、66家、14家、12家,其中廣深在港上市數量占比達74.5%。⑱可見,大灣區內的證券市場兩極分化現象嚴重,暴露出大灣區產業經濟發展的結構化問題。珠三角核心城市依托龐大的產業基礎和金融化政策,證券行業發展迅速,而港澳受限於本地市場規模及產業單一性,難以形成內生動力,證券市場多需藉助內地資源。例如,香港企業雖可參與深圳“N+1”項目,但需通過複雜的跨境反擔保機制;澳門企業通過“延伸專利”在橫琴合作區融資,但需依賴內地評估數據,這種單向依賴加劇了區域發展的不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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