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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社 袁曉麥攝) |
其次,台灣回歸中國是戰後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台灣回歸中國,是由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所確認、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的二戰勝利成果與戰後秩序安排。
1、《開羅宣言》定乾坤(1943):中美英三國莊嚴宣告:“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奠定了台灣歸還中國的法理基礎。
2、《波茨坦公告》再確認(1945):敦促日本投降的公告第八條明確要求“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在《日本投降書》中承諾“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3、受降儀式行主權(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舉行的“中國戰區台灣省對日本受降典禮”上,陳儀將軍代表中國政府宣告:“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並置於國民政府主權之下。這一莊嚴的主權宣示行為,在同盟國代表見證下完成,具有重大國際法意涵。
因此,台灣光復是踐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必然結果,是國際社會共同維護戰後和平秩序、伸張國際正義的重要體現。任何企圖否定這兩份文件法律效力的言行,都是對二戰勝利成果和國際法基本準則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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