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紐約舉行的世界峰會上,包括敘利亞在內的聯合國成員國將保護平民的責任置於本國政府身上,只有當政府無法保護平民或情況更糟時,國際社會才可以幹涉。即使如此,軍事行動仍然是最後的手段,且需要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批准。
然而,對“國家保護責任”也有合理的批評。因為即使有了這一概念,仍然未能有效清除聯合國為阻攔對實施暴行國家進行幹涉的路障。有發展中國家抱怨,這是西方國家為諸如利比亞之類的政權更迭所尋找的借口。
然而,對於一些有針對平民恐怖行為傾向的國家,“國家保護責任”是有效的外交框架和維持和平的手段。今年在肯尼亞,聯合國及一些國家政府用“國家保護責任”防止了選舉後可能發生的針對平民的暴力行動,肯尼亞人民亦參與其中。
2011年,當南蘇丹要舉行歷史性的公投、在經歷了23年內戰後要脫離蘇丹時,“國家保護責任”的預防性權力得到了高度彰顯。包括俄羅斯、中國、挪威、阿拉伯聯盟、非洲聯盟和美國等國家和組織用預防性的外交手段,擴大了維和行動的實施,並且以高層級的政治參與保證了分離行動沒有引發新的暴力。
雖然“國家保護責任”在美國可能不出名或不受歡迎,它卻成為了其他國家動員防止潛在大規模暴力行為的工具。中國、俄羅斯也接受了這個概念。在利比亞的問題上,兩國接受了以“國家保護責任”為名的幹涉。只有在敘利亞這樣最極端、最苦難的情況下,“國家保護責任”才未能消除對敘利亞動武這樣極端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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