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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新聞發言人姜軍(中評社 黃博寧攝) |
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使用和管理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是指機構或個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中註冊或使用的賬號名稱。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全國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註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註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完善用戶服務協議,明示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在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信息中不得出現違法和不良信息,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對互聯網用戶提交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信息進行審核,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註冊;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信息中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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